现代服务业类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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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高端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根据新区管委会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措施和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方式第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税务登记地在坪山新区的大型专业市场、大型连锁商业总部或分支机构;(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新区的物流业法人企业;(三)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坪山新区的旅游业法人企业;(四)在坪山新区开办的工业设计与创意企业;(五)注册地在坪山新区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六)注册地在坪山
2、新区的金融机构企业;第三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实行企业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四条 对企业的资助、奖励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条件和标准:(一)扶持条件:1、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项目;2、大型连锁企业总部迁入坪山新区的建设项目3、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开设的分店项目;4、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分店项目。(二)扶持标准:1、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营业当年其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
3、,取其中30%作为奖励,第二、第三年分别取其当年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20%和10%作为奖励;2、将总部迁入坪山新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大型连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总部正式迁入坪山新区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坪山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4、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者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助,每笔
4、资助的上限为2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第六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条件和标准:(一)扶持条件:经认定的物流法人企业开设的项目。(二)扶持标准: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或全国百强物流企业前10名在出口加工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物流法人企业的,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七条 对旅游项目、旅行社扶持的条件和标准:(一)扶持条件:1、获得三A级以上景区(点)评定或“绿色景区标准”称号的企业;2、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3、获得“绿色饭店”评定的企业。(二)扶持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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