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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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冀政办【2013】1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
2、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扶持工作。第三条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40户,入驻创业实体占用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5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孵
3、化基地应提供共享的洽谈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孵化基地总面积的10%。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二)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三)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入住率不低于50%;(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
4、于5年。场地需产权明晰、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准备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的投资单位,向创业指导中心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创业实体入驻孵化管理制度等资料,并填写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创业指导中心提交市人社局,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发放“批准筹建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文件”;筹建单位可同时开展孵化基地招商宣传工作,申请入驻实体经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入驻达到规定比率后,正式发放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及匾牌,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地址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定点认定手续
5、。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或管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应及时向创业指导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标识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创业文化氛围和创业政策宣传栏板及政务公开栏板。在显著位置具有基地简介和进入孵化基地的简介栏板。 第九条 组织入驻创业实体进行创业交流、考察等活动;对入驻实体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大型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条 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一) 监督创业实体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6、和政策; (二)建立孵化实体“入、管、出”全过程的入驻孵化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体评审入驻基地、定期评价孵化效果、期满迁出基地的规定;(三)建立考勤、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孵化实体的创业情况,登记入驻创业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入驻申请、协议书等各项基础资料装订成卷,做到“一户一档”;(四)及时排查基地内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五)做好创业实体的年中、年度考核工作,填写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附件二),并按规定上报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及工作报表。 第五章 创业孵化实体的入驻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沧州市户籍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男性不超过5
7、2岁、女性不超过42岁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二)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三)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第十三条 入驻程序:(一)申请:申请入驻人员要根据拟孵化的创业项目,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到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创业指导中心受理创业实体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人社部门。(三)审核: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创业实体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标准:1、创业实体负责人有强烈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创业项目适合创
8、业孵化基地场地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1、创业实体负责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3、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创业模拟大赛名次的;4、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四) 推荐入驻:通过审核的创业实体由创业指导中心签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四)、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附件五),推荐至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对创业实体的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入驻前的复验,并由孵化基地协助创业实体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
9、续后,签订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六),办理入园手续,正式入驻。(五) 孵化期限:入驻孵化期限最长三年,可一年签订一次协议。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孵化基地将其退回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推荐或取消推荐。 第六章 创业实体退出管理第十四条 创业实体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四种方式。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一)创业孵化基地上报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附件三)给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批备案;(二)创业指导中心下达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附件七);(三)终止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六),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六条 孵化期满退
10、出:创业实体孵化时间最长为三年,孵化期满退出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自愿申请退出: 创业实体可自愿申请退出。创业实体可向孵化基地提出退出书面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受理其申请并在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创业指导中心可直接下发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勒令其退出,并报人社局备案:(一) 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二) 因创业实体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三) 创业实体进驻后,连续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一年内连续无故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无故缺勤30个工作日的;(四) 实际经营与营业执照
11、项目不符合的;(五) 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六) 未能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的;(七) 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达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为的;(八) 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九) 其他原因的。第十九条 创业实体在收到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后的3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所属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如逾期拒不退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权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创业实体退出的创业场地,由创业指导中心按程序推荐新申请创业实体入驻。第七章 资金补贴管理第二十一条 优惠扶持政策:(一)管理服务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入驻定
12、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房租补贴: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经济区域每平方米每天12.5元(今后可随市场实际价格浮动),公共面积平均摊入创业实体之中,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三)场地房租补贴标准:由创业指导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创业实体实际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进行测量和评估,参照测定面积和评定的租金标准,据实补贴。(四)水电补贴:每户每年400元。创业实体水电使用超出补贴金额的,需向孵化基地补缴差额部分。(五)供暖补贴:按当地集中供暖标准给予补贴。
13、(六)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七)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申请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的贷款。(八)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
14、会保险补贴。(九)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扶持创业相关政策。第二十二条 补贴申请支付程序(一) 申请时间: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时间为创业实体入驻率达50%,且入驻孵化基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管理服务补贴、房租物业和水电暖费补贴。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1、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5、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6、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八);7、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批
15、表(附件九);8、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暖费补贴审批表(附件十);9、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附件十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将以上材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帐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入驻实体生产经营状况与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相挂钩的约束机制。(一)对10%以上的入驻实体不能正常经营的,暂停止拨付相关补贴,给予3个月的整顿恢复期限,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给予补贴。(二)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的,视情节按照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扣减管理服务补贴。(三)空置创业场地的不予补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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