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购建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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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购建处置管理办法(省联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3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收益,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购建包括办公用房(含附属建筑物)、营业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抵债资产转自用、以物换物、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大宗物品的采购等。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办公器具、电子设备、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和交通工具的报废、出售、
2、转让的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农信社各级机构。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坚持从严控制,兼顾发展,盈亏有别,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额度控制、跟踪检查的办法进行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实行理事长(主任)负责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有关购建、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联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主要由财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第八条 各级农信社购建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资产规模核定,具体标准为:一、农信社及网点:农信社及其营业网点人均建筑面积(含库房)不得超过50
3、,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500。二、县级联社:县级联社办公楼(含营业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0。三、市级联社:市级联社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0。以上标准按下列原则掌握:1、对盈利社适度从宽,对亏损社适度从严。2、对营业用房适度从宽,对办公用房适度从严。3、对武汉市等大中城市和县城关的营业部营业用房从宽掌握。各级农信社及营业网点的库房、营业厅、计算机房的建设、改造标准应符合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银农发199727号)、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部发布GA3892)、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技术
4、监督局发布GB/T 166761996)规定。第九条 交通工具(不含运钞车)购置标准:市级联社业务用车数量控制在5辆以内,价格控制在25万元/台以内;县级联社业务用车数量控制在3辆以内,价格控制在20万元/台以内;信用社原则上不配车,但根据资产规模及业务发展需要,用车数量控制在1辆以内,价格控制在15万元/台以内。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条件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单位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超过50%。第十一条 各级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确定是否符合购建条件,确定购建规模大小。 第十二条 各级农信社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房屋
5、及附属建筑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只能用于满足营业、办公需要。二、由于业务发展,现有房屋设施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经营和管理需要,具体指现有办公使用面积人平不足10,市区或城关农信社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80,所辖网点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60;乡镇农信社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50,所辖网点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30。三、房屋购建申报额度不超过历年的累计折旧与累计盈利额之和。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属于下列特殊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购建房屋。一、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房屋毁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影响正常经营的。二、现有建筑经县级以上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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