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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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孙瑞红,男,河南淅川人,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洛阳市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兼职讲师,洛阳市青少年儿童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森合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 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两个条文是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相比之下就会发现,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对发回重审加刑的限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么,如果是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不能加刑? 首先,我们看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显示出立法层面是在防止司法机关在被告上诉时,二审不加刑
3、,但办案机关为了限制或者威慑被告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让一审法院加重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其实发回重审,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也不加刑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应有之义。如果仅仅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还可能加刑,就会限制甚至严重损害被告人的上诉权。 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两种程序,即第二审程序不加刑和发回重审程序不加刑。那么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是同时针对两种程序的,还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我认为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导致的是启动了二审程序,即如果检察院抗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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