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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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对权属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事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
2、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和监事。本规则中有关考核奖惩事项涉及权属企业的,按本规则执行,公司不再另作规定。 - 1 -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不少于3人。监事会经公司批准,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监事会成员;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
3、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组织对权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外派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监事会主席对派驻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提出评价报告; 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各类监督检查报告; 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派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权属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 第八条 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 2 - 向派驻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参与检查派驻企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派驻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派驻企业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应于每年的x月x日前
5、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3 - 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权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检查权属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
6、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权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及权属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权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检查权属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权属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向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涉及派驻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
7、的重要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的会议包括:1、权属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2、权属企业年度工作会议;3、权属企业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权属企业,并要求其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 4 -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
8、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延伸到权属企业的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或主管单位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听取权属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在权属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核查权属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权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其他资料; 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跟踪企业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实施过程监督; 监事会主席或者
9、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 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必要时要求权属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监督检查;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收集检查证据、形成工作- 5 - 底稿、利用审计结果、交换意见、完成报告、建立档案的程序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其中:年度监督检查时间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专项检查和重大事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的时间、
10、范围、内容、方式、步骤;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检查组成员以及对企业配合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七条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日常运营情况,可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季度活动分析,按季度形成日常运营情况检查报告。着重对权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重大投资、重组改制、产权转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内控建设及高风险业务等重要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深入调研了解企业情况,及时收集和整理以下方面信息:1、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情况;2、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机构的建立、职能划分以及运行情况;
11、3、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4、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会应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 1、“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落- 6 -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
12、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公司或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应采取约
13、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 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 7 -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2、财务会计方面,即财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政策是否科学,核算流程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报表是否有效等;3、内控制度方面,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内控问题是否经过整改程序并得到纠正等;4、重大事项方面,即
14、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的决策制度是否健全,基本程序是否合规,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监事会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方法、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于次年x月x日前报告公司董事会。 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1、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班子做出说明;2、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
15、管制度等相关文件与资料;3、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包括:1、财务制度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合规性、完整性、严密性以及能否严格执行等情况进行- 8 - 评价;2、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3、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4、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16、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监事会在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且每年度必须开展1-2项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 各监事会每年必须对监管的每家企业选定一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监事会监督的重大事项应以公司关注事项为主。其范围为:1、企业章程修改事项;2、
17、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变动、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资金拆借、重要资产外臵等;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5、工程发包及招投标;6、重大法律诉讼;7、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8、重- 9 - 大关联交易事项;9、利润分配;10、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11、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前,监事会应制订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重
18、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需重点核查的资料。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
19、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充分参考和利用公司审计部门对权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 - 10 - 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公司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的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部门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
20、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检查通知等格式文本,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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