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1)63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的企业,均应按本规定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是指承担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制定,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用户管线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备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 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
3、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考察,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经审查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的,发给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
4、(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 通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用户管线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职称。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
5、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职称中,具有通信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通信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三级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企业聘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不分等级,业务范围为: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用
6、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见附表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七条 年检内容包括:检查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的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或综合布线工程,质
7、量合格,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 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 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 两年内未承担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
8、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并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公告制度。信息产业部每年在年检结束后,对年检合格和新审批单位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
9、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单位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具有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活动,不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593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