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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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县人民*,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订的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OO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为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凡杭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缴纳物业维修
2、基金。 杭州市区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共同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同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
3、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非经营性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 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5% 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的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
4、缴纳,建设单位代为收取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 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总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当一幢物业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 30% 时,应当续集物业维修基金。 续集维修基金的标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集的维修基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维修基金的 60% 。 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由房屋所有人履行。未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也应当履行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 物业维修基金的续集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 1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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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物业 维修 基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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