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分局廉洁自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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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烟草专卖局XX分局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使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信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局专卖行政管理人员。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严以律己,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向其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卷烟零售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2、信用卡、吃请等;(五)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处分,限期退还非法收受的财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以及证据登记保存单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账物分离制度和罚没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不得罚款不开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将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不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于以通
3、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限期退还截留、挪用、私分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不得为违法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或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
4、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非法拘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情节严重或致人轻伤及轻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其危害后果,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达到规定案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以及对涉案物品的定价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分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私自定
5、性、定价。不得随意变更行政处罚种类以及随意减免行政处罚幅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严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私自从事或参于与烟草专卖品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联系货源或推销商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故意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受理来信和举报、投诉电话。施行首办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贻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以上撤职以下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对
7、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情况处理,由分局监察处会同专卖处或人劳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由上级机关批转的有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事项,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分局监察处会同专卖管理处、人劳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程度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由有关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职能机关参与处理的,以职能机关的意见定性;有关职能机关未参与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违纪行为人的违纪事实、情节和造
8、成的后果定性。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党内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的,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分局党支部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XX市烟草专卖局XX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2 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实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执法为民的宗旨,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在专卖执法中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烟草专卖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
9、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作出如下纪律规定:一、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二、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三、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六、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各省级局要认真抓好落实,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规范专卖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0、2.1.3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 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二章
11、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 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 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 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 使用文明执法用语。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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