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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科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汇编一、电气试验制度 1、 遵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在试验中严格执行送电制度,有专人专责进行各项电气试验,作好试验记录,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定要调整或更换。 2、 规定避雷针接地极每年雷雨季节测试一次,避雷针每年雷雨季节作一次电气试验。 3、 高、低压开关过流跳闸规定每年试验一次,并标明整定值。 4、 绝缘油每年进行一次物理化学性能和电气耐压试验,并有专用记录。 5、 接地网、变电所的接地电阻规定每季度测试一次。 6、 每月至少对采区变电所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7、 每日对各采区变电所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接地试验,时间定为每日、早、中班交接时间进行。 二、设
2、备定期检修制 为了使设备更安全、经济、合理的运用,必须定期检修,中央水泵房每周检修2-3小时,星期二进行,抽风机每周检修2-4小时,星期三进行;付井每周检修2-3小时,星期四进行;主井星期五进行;钢丝绳牵引输送机则每天定期检修;而压风机则根据其使用日期来进行不同的检修。 三、设备巡回检查制 1、 为保障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各类机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 2、 四大件设备(通、提、排、压)除接班巡检外,运转时,应每隔1小时进行一次巡检,掌握设备温升有无异响等,异常现象。 3、 地面变电所工作人员每天20点应进行一次夜间熄灯巡检。 4、 皮带溜子设备每班运转中,应有专人流动巡回检查。 5、 新
3、建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度好车,运行中应增加巡检次数。 分管单位的有关领导每月不少于1-3次的检查。 1 四、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 各机房当班工作人员一定要遵守交接班制,要了解设备在上一班中的运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本班的半小时维修保养,并作好记录。 2、 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检修,检修时间待每日平衡会平衡后,再作出具体的检修安排。设备检修好后,也必须试好车,向各自队值班汇报,并作好检修记录。 3、 工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纵,杜绝一切人为的设备事故,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性能。 4、 设备在运行中,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检查各仪表的变化及各部件的运转,随时注意监听设备运转响声,把设备的故障
4、消灭在萌芽状态。 5、 设备每班都要按巡回检查线路进行三次检查,并作好记录,不管何时,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并迅速地处理好。 五、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其目的,严格岗位责任制,加强设备管理,坚决反对与制止“三违”现象。 2、 对地面变电所,压风机房,抽风机房等重要设备的管理,机电科应固定分派干部上岗查岗,形成制度,对设备的运行,安全职工上岗情况作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井下机电设备,机电科应不定期地进行上岗查岗,认真检查设备进行管理情况,职工上岗情况,对“三违”人员要严格执行罚款条例。 4、 严格检查各工种持证上岗情况,职工上岗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发证,对无
5、证上岗者,应停止上岗。 5、 在上岗查岗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问题严重的还应责成所在单位开分析会,将处理意见上报机电科。 2 六、安全活动制度 1、 认真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在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安全活动,严格把关,实现质量达标安全创水平。 2、 规定每月二十五日开安全办公会,分析研究上月来的安全工作动态、存在问题,安排下月工作,每月十五日、开二次安全办公会解决存在的问题,调整下月的安全工作。 3、 规定每周星期五为安全活动日,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分析处理安全事故,要保证一百分钟。 4、 规定每月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严格按标准化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分单位
6、,分项目,分要求,限时间抓整改落实。各队、厂每旬搞一次安全质量检查,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制定相应措施。 5、 科队干部上岗查岗,每月进行不定期安全质量抽查,各队班组每天进行日检,按设备运行要求,认真巡回检查,反对“三违”。 6、 按矿印发“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要求,抓好干部职工的正规培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的意识及安全技术素质。 7、 定期开展职工安全质量练兵活动,促进安全质量及安全技术的提高。 七、设备包机制度 1、 各机房的环境卫生,设备维护及卫生保持良好。 2、 机房内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3、 机房内实行班组长责任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指挥如发现设备隐患及时
7、汇报,单位领导应妥善解决,决不能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4、 机房内工作人员应带证上岗。 5、 机房内应有各项规章制度及必要的图纸资料应齐全悬挂在机房内。 3 6、 设备故障及定期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应有专项记录簿,记录并悬挂在机房内。 7、 管理单位应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评定酌情奖罚。 八、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 提问警惕,加强保卫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 严守机密,室内各种资料和技术数据不得擅自抄和泄漏。 3、 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挂证明信及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入内。 4、 遵守岗位制度,不准随便岗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5、 积极做好安全检查及预防性工作,清除隐患,
8、防止事故发生。 6、 如果发生事故时,必须安全妥善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机房外要悬挂“闲人免入”字样警告牌。 九、停送电制度 1、 凡因工作需要,无论高低压供电线路,均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2、 高压停电,填写一类工作票,低压停电填写二类工作票,工作票应明确提出停电时间,屏号,线路,经有权签发人签发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操作。 3、 操作前,操作人应根据工作票填写指令填写操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并同监护人一道核对填写项目,并签名后方可进行操作,井下或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值班员应根据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令人姓名,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 4、 操作高压开关
9、时,应先确认屏号,检查无误 ,带上符合线路电压等级绝缘手套,绝缘鞋,站在绝缘 垫上,方可操作。 5、 停电拉闸的操作顺序为:先拉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刀闸等线侧隔离刀闸,先低压,后高压的顺序,送电合闸操作顺序按上述相反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4 6、 停电后,应先验电,确认停电后,进行放电,再进行三相短路接地,并挂上“有人工人作,禁止送电”标示牌,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7、 任何开关连续操作跌落保险时,拉闸先中相后两侧,合闸先两侧,再中相,烧断熔器或继电器掉闸两次时,不能再强行送电。 8、 检修工作完毕 后,工作负责人,需详细检查,工作涉及到的线路,设备人员及临时设施是否撤离和解除,方可交
10、回工作票,通知有关人员送电,严禁予约,停送电。 9、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把手处于闭锁位置,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巷道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行验电,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 10、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准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十、交接班制度 一、按时现场交接班,交接人与接班人对所内设备卫生、设备运转情况、停送电情况、安全工作作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点。 二、 交班人应将当班设备运转情况、停送电情况、如实向接班人交清,并填写交班记录。 三、 交接班过程中,如突发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主持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待处理完毕告一段落后,再进行
11、交接班。 四、 正在进行事故处理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五、 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精神异常或醉酒状态时,应拒绝交班,并立即报告队领导。 六、 交接班双方经全面检查,交接清楚后,由接班人员签字,交接人方可出班,接班人员未到工作地点不允许出班。 5 十一、事故分析检查制度 1、 煤矿生产的特殊条件要求我们高度重视与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认真地分析事故的过程造成事故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必须果断地作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从中取得经验教训。 2、 机电科要作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单位,影响生产时间、地点、事故名称,影响进度,产量等情况并月底汇总上
12、报。 3、 机电科每月应与矿调度进行事故核对,统计分析事故发生影响生产的时间、产量,典型事故应做分析处理。 4、 生产中发生影响四小时以上或典型的技术质量事故,机电科值班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当班开分析会,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四小时以下的事故,由队、厂直接分析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要求作出处理。 5、 安全生产中发生违章人身事故与非人身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当班组织分析,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各队书记,队长,班组长要做好责任者及其他职工的教育工作,使全体职工从中引起重视,吸取教训。 6、 凡是发生的事故,都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包庇,对违章事故超过24小时未写出分析报告上交的,队长、技术
13、员要作检查直至罚款处理。 十二、防爆电气设备下井检修、安装验收制度 1、 由于矿井生产的特殊环境,决定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地面检修、验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要求方可下井。 2、 凡到矿的新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一律经地面检修间检修。检查“三证”及防爆性能,填写好检查,检修,验收单,最后经专职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下井安装。 6 3、 各检修单位对防爆电气设备要指定专人验收,或配置专职验收员,矿应配置专职防爆检验员。 4、 为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不准在井下重复安装使用,闲置、或收尾设备
14、必须及时上井检修,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安排检修、更换,或上井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5、 变电所、配电点、工作面接替安装用的设备,必须使用经地面检修,验收合格后的设备,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应经机电矿长组织有关安装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验收,不符规程要求,不达完好标准要求不准运行。 不合格设备违反规定在井下运行的,要追查责任及时处理,酿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十三、电缆管理制度 1、 新电缆入库前对10-70mm2电缆进行编号,压号登记上卡片。 2、 对于电缆在30m以上要进行编号,在长30m以下为短节可不必编号、压号。 3、 电缆的发放必须经机电科电管组的电缆领取证发给,并进行卡片登记。 4
15、、 回收进库的电缆,先要进行检验,并对长度要复量,长度不对要重新压号并登记在电缆卡上。 5、 电缆库的电缆要摆放整齐,电缆的截面,长度要标明一目了然。 6、 加强保管,不容许任意发出电缆,守库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发现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和保卫部门汇报。 7、 实行电缆牌板,台帐管理,动力电缆的变动在牌板上要跟踪变动。 8、 实行电缆承包管理,严格执行承包合同。 十四、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 材料发放做到帐、卡、物相一致,不清楚不发放。 2、 更换下来的小型电器及时回收送到地面机修厂。 7 3、 各班组对所管辖范围的小型电器,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巡查,试车,保证问题当日查出,当日处理。 4、 搞好
16、小型电器的上板工作,做到小型电器摆放整齐。 十五、油脂使用管理制度 1、 按综采、普采设备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油脂,不准任意代用。 2、 矿要建立油库,不同牌号的油脂要分类保管,统一分发。 3、 油脂运送,存放的油桶要严格密封不准敞盖,防止杂物进入油中。 4、 井下存放油脂要存放煤尘小,安全妥善的地方,不准放在采区工作面。 5、 油脂要按消耗定额供给,节约用油,废油要回收。 6、 新领的液压油要过滤,应清除杂质和水分后方能注入设备中,油抽子要专油专用并保持清洁。 7、 在井上检修设备时,必须将设备部件和油箱用汽油清洗干净后才能注入油脂,在井下检修设备时,要用稀油清洗擦洗干后注入油脂,严禁将脏物带
17、入设备中。 8、 液压元件和设备部件不准用棉丝擦洗,以防堵塞管路。 9、 在井下打盖检查,检修设备要加布棚,防止煤块或杂物掉入机体内。 10、 定期检查和清洗油过滤器,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11、 添油和换油要专桶专用专人负责,要按规定的注油量和注油时间注油。 12、 使用中的油脂三个月化验一次,化验油的粘度、胶值水份和杂质,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 十六、配件管理制度 1、 矿属各单位提供符合设备要求的配件计划,计划必须填写主机型号名称及配件名称,图号、型号规格,数量。 2、 各类加工配件计划及 年度配件订货计划,各单位接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将8 计划交给主管配件部门,以便汇总上交。 3、 型号规格
18、不清或所需加工而无图的另配件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型号规格及提供尺寸符合设备要求的图纸。 4、 汇总指示后的计划由主管配件部门交给供应科,由供应科按计划数量组织货源,到货时间必须按矿要求,如有困难要及时汇报。 5、 各单位提供的计划必须结合实际,不能盲目上报,也不能不负责作的漏项少报,否则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负责。 十七、矿用设备及器材的入井检查和维修管理制度 一、 凡矿用设备,及器材的调入均归口管理,设备由机电科调入入库,器材由供应科调入入库,同时登记入帐。 二、 凡调入矿的设备、及器材(包剩小型电器、电缆、三遥主机探头、开关、日光灯等)必须具有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
19、全标志”并妥善保管否则不进入井使用。 三、 新设备到矿一律由机修厂负责入井前的检查 (包括防爆性能的检查)、试车,合格后方能下井,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四、 小型电器等器材的入井前由机电三队负责检查其防爆性能,调试等合格后下井,日常井下电气维护由机三负责。 五、 凡地面修理的矿用设备,安全器材,小型电气等均由各修理单位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即检修班组验收员、队、厂干部,合格后方可下井。 六、 各使用单位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器材,包括安全装备,消防灭火设施,要做到每班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有效。 七、 矿用设备的维修管理,有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巡回检查制:坚持日检,周检和月检制度。周检
20、由责任单位组织,月检由机电科组织。 9 十八、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 1、 矿井下带式输送机的日常维护,检修使用由机电队负责,设备的大修及配件修理由机修厂负责,安装由机电四队负责。 2、 凡输送机司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 凡输送机所用胶带必须阻燃带,并且有“三证”,严禁非阻燃带下井。 4、 非乘人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座,运送设备必须制度专项措施,否则不准运送设备及大型配件等。 5、 机道消防灭火设施必须齐全,并备有不少于50米的软管、沙箱、灭火器数个等,机头支护应采用难燃支护,液力偶合器必须使用难燃介质。 运行中必须坚持设备巡回检查制,定期检修制,和设备包机制,发生设备事故时必须
21、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十九、人车管理制度 1、 乘车人员应听从指挥,开车前挂上防护链。 2、 人体及携带工具和设备不得露出车外。 3、 严禁在两车厢之间或老钩处搭乘人员。 4、 人车在行驶中,严禁任何人扒车、跳车。 5、 按照人车限座规定乘人,严禁超员乘坐。 6、 人车未停稳或运行中,人员不得上、下车。 7、 乘车者应在候车室候车严禁在人车道候车。 8、 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按矿规处罚。 二十、主扇风机管理制度 1、 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 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人员必须持证明信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入内。 10 3、 提高警惕,加强“四防”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2、 4、 机房内备有合格的绝缘用具、灭火器材,积极做好安全检查及预防性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如果发生事故时,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如实向队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6、 司机必须做到五严,即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严格执行岗位检查责任制。 7、 机房内必须配置两部电话,保证通话畅通。 机房内备用风机必须能够在10分钟内正常开动起来。 二十一、平巷人车管理制度 使机车运输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
23、、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m/s。 4、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 5、 在双轨巷道停车场人员上、下车时,严禁有其它车辆进入乘车场。 严禁超员乘坐及扒、蹬、跳车。 二十二、入井验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 入井人员一律得服从门岗值班员的搜身检查。 2、 入井人员应按规定必须穿戴整齐,携带好自救器、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不准下井。 3、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及其他危险品,门岗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应坚决制止其下井,并及时向安全部门、矿调度室汇报。 4、 乘坐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超过1米,宽度不11 大于0.6米,否则要有矿总值班签发的专项措施。 5、 乘坐人员随身
24、携带的小型零配件、工具、仪表、器具等小型物件必须用工具带包裹包装好,否则严禁下井。 6、 需从皮带上运送的特殊配件、材料、工具等须有专项措施报批后,方可进行,并在入井门岗处进行登记。 7、 凡入井人员入井时须在充电房凭灯牌或借条领用矿灯,做到一人、一牌、一灯,不得无故不发灯或无据发灯。 8、 入井人员出班时,应将矿灯交回灯房,并领回自己的灯牌。 9、 灯房工作人员每班应做好发出与收回矿灯数的记录,并交好班,如有疑问及时向矿调汇报,查清原因。 入井人员矿灯台帐灯房工作人员每月应清点一次,做到人、灯、牌三齐全。 二十三、防提升装置断绳跑车及过卷管理制度 1、 绞车司机接班后必须对机房内上、下过卷开
25、关试验一次,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检查后备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各数据显示是否正确。 3、 检查各信号指示灯(红绿灯)是否正常,红灯亮、绿灯灭防跑门放下状态,绿灯亮,红灯灭防跑门提升状态。 4、 在提升矸石及下放材料时,在未过防跑门前下放速度不得超过1.6m/s。 5、 主提升绞车每根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职检查员进行一次检查,绳速0.5m/s。 6、 要加强钢丝绳使用的后期管理。 7、 每周必须对防跑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上、下是否灵活,如若变形应及时进行整改。 二十四、防电气火灾措施制度 1、 机电科严把供电审批关,机电三队按供电审批单认真安装。 2、 供应科确保开关电缆等产品质量,防止电气设备
26、同质量问题造成火灾。 12 3、 所有的电气设备机房峒室,配备够的灭火器材,有月检查,若发现过期或不足及时补充。 4、 认真组织职工进行学习电气火灾预防措施及抢救知识,熟悉使用灭火工具。 二十五、防漏电触电制度 1、 认真执行检漏继电器,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制度,确保检漏继电器使用正常。 2、 各变电所,主要配电峒室,及配电点的检漏继电器,每天按时检验一次,并汇报做好记录。 3、 检漏继电器专人维修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4、 加强电气维修,凡绝缘老化的电气及时更换,破损的电缆及时修补好,开关摆放整齐,电缆吊挂好。 5、 矿井井下电气保护接地系统及时完善,损坏的及时补齐。 二十六、防电气失爆制度 1
27、、 矿、科、队认真组织,完善一系列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执行。 2、 机电科防爆电气检查员,认真检查失爆,隐患问题及时反映到相关单位,追踪落实责任,及时处理好隐患。 3、 机电三队落实包机人员制度,确保不失爆。 4、 包机人员做好巡回检查,查处失爆要认真。 5、 井下安装的电气台台件件必须确保合格不失爆。 6、 机修厂及开关组把好下井电气验收关,不完好的电气坚决不准下井。 熟悉业务技术,掌握好防爆标准。 二十七、机电设备管理制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三节:设备的选型与购量 13 第四节: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大修理 第五节:设备的验收入库 第六节:安装调泼和移交 第七节:封存启用 第八
28、节:故障管理 第十节:维护保养 第十一节:计划检修 第十二节:安全操作 第十三节:设备的调拨 第十四节:设备的外借和租用 第十五节:设备的报废 第十六节:备件管理 第十七节:设备档案制度 第十八节:库房管理 第十九节:图牌板管理 建新矿机电设备管理制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煤矿设备 的管理,使设备管理逐步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项目,实现矿井优质、高质、高效、低消耗、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设备管理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 第三条:我矿的设备管理目标是:一九九一年底成为国家二级企业。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 设备
29、管理由机电副矿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直接负责。 14 矿机电科为设备统一管理的职能负责单位由分管科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配备足够的专职设备员,具体担负全矿设备管理的各种工作任务。 矿属其它单位(区、科、厂)机电负责人为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并配有专职(洗煤厂)和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矿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工作详细名单另附。 专职设备管理员和兼职设备管理员组成矿设备管理网,兼职设备管理员的工作受机电科指导。 第五条:设备管理和主要任务 1、 贯彻执行国家在设备管理方面和政策,调查研究国内外设备技术和管理的发展动向,制订企业设备综合管理规划。 2、 推行制定的先进的设备管理制
30、度,管好、用好设备,减少设备故障和维修费用。 3、 搞好设备的选型、改造、更新工作,使设备的运行机制合理安全可靠。 4、 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降低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 摸清设备情况,作好动态管理,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合理平衡设备。 6、 组织好设备的大、中修,确保待修率降到规定要求,充分发挥设备利用率。 7、 加强设备各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使用,维修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节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六条:实行矿(机电科)、区(科、厂)班组三级设备管理建立矿(机电科),区(科、厂)二级设备台帐。 第七条:全矿设备统一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建立卡片和台帐,将设备
31、型号、规格、备品配件,购置日期,技术要求维修记录搬迁,事故记录等进行详细登记存档。 15 第八条:设备台帐中,固定设备每半处与各单位核对一次,移动设备每个月与各单位的分台帐,实物核对一次,设备台帐每年应与财务科的设备固定资产台帐核对一次。 第九条:设备管理应做到四清(数量清、状态清、存放使用清、资金清),四有(有技术特征卡片、有编号、有图牌板、有管理制度),四对口(帐、卡、物、板),三本帐(总台帐、分单位台帐、分类台帐)。 第十条:设备管理统计报表齐全,准确迅速、整洁、其内容应包括设备大修理完成率,设备使用率,设备待修率,设备事故率,设备完好率,各经济技术指标逐步达到最好水平。 第十一条:矿每
32、季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专业会,总结、布置、检查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每月5日或6日,召开一次设备管理网员(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会议,分析设备管理动态和平衡设备使用情况。 设备管理组组长每日下午听取设备管理员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全矿设备情况。 第三节 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第十二条:矿井延深,扩建需购置的设备,由矿务局设计院选型定厂,由矿务局供应部门购置,矿机电科负责从矿务局提货回矿。 第十三条:确因生产需要购置的设备,由机电科根据矿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对其选型定厂,矿属各单位需购置的专用设备,由申请单位会同机电科共选型定厂,编制年度计划,并由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机电
33、科,使用单位应充分收集资料,掌握信息,了解生产厂家信誉,以便新设备迅速良好地为生产服务。 第十五条:计划购置的设备经选定后,由机电科设备组会同计划科上报矿16 务局计划,机电处供应部门统一订货,取得矿务局有关部门同意才可由机电科设备组订货。 第十六条:重要和稀有的、精密的设备购置,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厂家进行检验,以确保设备出厂质量的可靠性。 第四节 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大修理 第十七条: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大修理,具体由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以机电科为主,计划、生产、财务等部门参加,每年度生产方案号各单位申请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更新改造与大修理计划编制的程序是:由设备使用单位填表申请
34、,机电科确定汇总,报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纳入企业更新改造与大修理计划,经矿务局批准后,机电科按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更新改造及大修理资金,必须按计划使用,做到经济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机电科每季对设备的更新改造与大修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一次,半年中对个别确需调整的项目报矿务局调整一次,年末会同生产,计划,财务部门对计划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设备大修理,应有申报,批准资料,改造与大修项目还应有工料预算,开工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的计划外更新改造与大修理或将更新改造大修资金做其它用途,财务部门不得予以付款。 第五节 设备的验收入库 第二十三条:凡设备到货在矿务局
35、的,由机电科设备调拨员办好手续拨回矿库,凡直接到矿的,由设备调拨员办好手续调入库房。 第二十四条:新设备到库后,由设备调拨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验收交接,17 编号建帐,其零部件、工具备品、仪表及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齐全,并将其资料收到设备资料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设备开箱检验后(有索赔期的,一定要在索赔期中开箱),发现损坏,缺件或锈蚀严重等情况,应立即找有关部门进行公证检查,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六条:设备缺少必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与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纸等),应及时了解原因,进行追补或绘制。 第六节 安装调度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先按要求办理
36、设备出库手续,然后按说明书,总装图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设备,且将安装中的质量与全过程做好详细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九条:新设备安装时,必须有符合说明书要求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图,隐蔽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隐蔽。 第三十一条:设备安装完工后,应先进行空运转试验,后进行负荷运转试验,或结合生产进行工作试验,且由安装单位保运转三天,其运转工作应按设备试运转有关要求进行检查、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试运转合格的设备,应有竣工单,并由财务部门会鉴列入资产,由机电科安装使用单位一起办理移交手续,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七节 封存启用 第三十三条:设备的封存启用原则上由矿务局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矿设备管理
37、员应及时将需封存的设备送入矿务局闲置设备库。 第三十四条:需要矿内封存的设备(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填写封存申请单,由设备管理按要求逐台检查,经矿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18 通知使用单位正式封存起始日期,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并通知财务科停止提取折旧。 第三十五条:设备封存应达到下列要求,切断电源放净水,气等液体,合理调整,塞垫各部件附件、仪表、专用工具随机保管,并有防尘、防锈措施、挂设注明封存日期和保管负责人姓名的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封存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不受损坏和降低使用性能,并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封存设备如需启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局主管部门(矿内封存的分管
38、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机电科收启封单交财务科,恢复设备使用,提取折旧。 第三十八条:设备启封由机电科执行,应详细进行检查,清洗注油,清点附属品,调整各部,进行试车,一切正常后主可使用。 第八节 故障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设备出现停止运转但未降低设备效能和精度,未影响生产,并对人身安全无威胁的情况,属设备故障。 第四十条:设备管理、维修、使用人员,应根据其设备特点进行分析,寻找发生故障的原因和规律,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故障。 第四十一条:各区、科、厂应根据不同设备健全,建立各种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方法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达到设备安全良好运行。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设备管理、使用、维修人
39、员的业务学习。掌握设备结构特点,提高技术水平,停止设备故障发生及扩大造成事故。 第四十三条: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设备运行可行性,降低故障出现次数。 第四十四条:对设备出现的故障,操作使用人员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19 的及时汇报,由维修人员处理,并将故障出现情况和处理过程记入运行记录本,或填入故障处理记录本。 第四十五条:凡故障发生后,处理应准确、及时、迅速,较大故障应会同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到现场一起处理,防止将故障扩大事故。 第九节 事故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降低效能或精密度者,或因停止运转使生产受到损失者或造成人身伤亡者,均为设备事故。 第四十七条:设备事故划
40、分及管理应严格遵守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附件四所制定的办法。 第四十八条: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及时向矿生产调度室与机电调度室汇报,重大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矿务局,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四十九条:事故处理后,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在机电调度室(个别情况在使用单位)召开分析会,将设备发生事故的过程及处理情况分析总结,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十条:重大事故由矿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并主持召开分析会,在一周内写出事故报告。送矿务局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事故报矿机电科设备组,设备组每月、年度将事故统计存档,并上报矿务局。 第五十二条:事故分析会必须根据三不放过
41、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其他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 第五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的严重及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检查、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以及罚款,降级经济处分,直至刑事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隐瞒事故真相或屡教不改,知情不报者,酌情加重处理,20 对预防事故,抢修设备,减小事故扩大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发生事故较多的单位人员及时设备应作详细的审查和论证,作出技术性处理。 第十节 维护保养 第五十六条:坚持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设备日常维护由操作工或
42、保养工进行,工作内容按巡回检查规定的项目和时间,主要凭感官,经验和一般仪表对设备进行保养并填写记录,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负责人和机电调度室汇报。 第五十八条:设备的定期检查由维修工进行,工作内容是根据不同设备的性能特点与使用要求,每天或每月进行定期检查,作好季节性检查,技术测定和预防性试验,及时发现和处理的故障隐患。 第五十九条:凡在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中不能解决,处理的问题应予汇报和填写记录,作为编制计划检修的依据。 第六十条:各种指示仪表,安全装置及监视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定期校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 第六十一条:经常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技术与安全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责任心,确保各项维护
43、保养制度的实施。 第十一节: 计划检修 第六十二条:计划检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情况,有针对性用的积极预防措施,防止设备意外磨损和突发故障,保证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六十三条:设备的计划检修主要指中修和大修,并包含设备在修理内容(设备大修理有专项资金列入更新改造制度中) 第六十四条:计划检修编制考虑的因素,1、零部件,元器件磨损腐蚀程度21 与生产工艺技术要求,2、设备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与生产性质,3、设备结构特点与修理所需周期,4、日常及定期检查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计划检修应有检修前的准备会,进班会,检查后的试车运转,验收,其检修情况应记入档案资料本。 第六十七条:八小时以上的
44、计划检修,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有工作程序和安排,且应有管理干部或技术人员在场参加检修和验收。 第十二节 安全操作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说明书,并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第六十九条:设备操作上,必须经培训考试与监定合格,取得设备操作合格证后,主可独立操作设备。 第七十条:每人的设备操作合格证,原则上只签写一种型号的设备,技术熟练程度较高的工人,经考试合格,允许签写2-3种型号的设备。 第七十一条:设备操作工,要热爱本职工作,爱护机器设备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七十二条: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与生产需要,认真执行设
45、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润滑油制,岗位责任制,安全保卫制等,使设备在安全,整洁的环境下良好地运行。 第十三节 设备的调拨 第十七十三条:设备的调入或调出一律凭矿务局交接调拨单进行,其随机附件,专用备件,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应一同办理。 第七十四条:调入设备所需资金(包括设备价款,包装运杂费),属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的,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属更新改造的,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第七十五条:实行有偿调拨的新设备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设备按质论价。 22 第七十六条:矿内调拨时,使用单位开具设备领用单到机电科设备组核实登记,方可到库领取,送交设备则由使用单位按设备送至交单及时到机电科设备组进
46、行销帐或转帐,设备组要验收设备零部件是否完全,否则追查使用单位责任。 第七十七条:采掘运设备的收发,必须记入收发流水帐并核对帐目更新牌板。 第七十八条:矿内八种专用设备和大型材料,由供应科调入,机电科管理,使用须经机电科设备办理登帐,签字手续,凭单到材料领取与旧领新。 第七十九条:设备的调拨应随时保持配套,由机电科综合平衡,主要生产设备的调出必须由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第八十条:设备调拨情况应随时登入设备登记册,建帐者销帐。 第十四节 设备的外借和租用 第八十一条:设备一般不准外借,遇特殊情况,经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机电科同意方可外借,但必须规定借期。 第八十二条:外单
47、位租用设备,要签定“设备租用协议”经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同意并由财务科按规定核收资金。 第八十三条:外借和租用的设备,原则上是闲置的入库设备。 第八十四条:外借和租用设备期的技术由租借方负责,若有损坏,租借单位应赔偿,修理费用由租借方负担。 第八十五条:设备租用期内,矿按规定照提折旧所得租金作为冲减该项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十六条:设备管理组在定期检查租借设备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应及时催还,归还时应认真检查验收,遇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节 设备的报废 23 第八十七条:设备的报废原则按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执行。 第八十八条:设备报废手续,自行鉴定,认为符合报废条件时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填写鉴定书经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报矿务局批准,报废单据方有效,设备组与财务科根据此单销帐。 第八十九条:报废设备,特别是大型耗能设备,不许再转入别的用户,在矿内处理时,应将可能利用和零部件回收利用。 第九十条:报废设备均由局收回,机电科根据局统一安排将报废设备填写计划报局,并将报废设备送至局统一处理。 第十六节 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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