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产品生产企业须知(李改0311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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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须知各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2001)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相应的质量体系,并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同时,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不能有效满足本须知1、2、 3.4、3.6要求的企业,其获得的3C产品认证证书将可能被暂停或撤消。1. 产品一致性的要求1.1 企业应确保获证产品的安全结构符合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应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保持一致。1.2 企业应确保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与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中关键零部件清单的描述保
2、持一致。1.3 企业应确保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认证证书一致;相关标志如接地、电源连接,所附文件如说明书等应符合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保持一致。1.4 如以上方面发生了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在得到认证机构书面认可后才可实施变更。2. 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2.1 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对以下质量活动作出文件化规定,并按规定予以实施: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供应商管理、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不合格品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标志管理、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工序控制等。2.
3、2 企业应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至少具备耐压测试仪、泄漏电流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及与工厂检测要求相匹配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应保证其数量能满足正常检测工作的需要。企业应确保这些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性能特性,诸如量程、精度等均能满足相应的检测要求;并应确保这些设备的量值的计量溯源性和处在校准有效期内。同时应确保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真实有效。2.3 企业应确保生产设备的精度、量程和数量能够持续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的需要;企业应确保生产人员的技能和数量能够持续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的需要。2.4 企业应确保产品例行和确认检验文件符合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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