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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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
2、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第二次出资情
3、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优先购买其他
4、股东转让的股权;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
5、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
6、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
7、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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