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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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于_年_月_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1)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和 (2) 兵器财务公司 分行,其营业地址为_。 鉴于: 1. 卖方与_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号综合授信协议;以及 2 卖方拟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财务公司申请获得_财务公司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经充分友好协商,卖方与务公司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_财务公司作为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签署保理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
2、其与买方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_财务公司,并由_财务公司为其提供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和账款收取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卖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_财务公司后,如果出现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财务公司有权将该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 2、 基础交易:是指卖方与买方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据以产生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以卖方向买方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商务活动。基础交易合同是指双方为进行基础交易而签署的合同。 3、 买方: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卖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 应收账款:是指依据买卖双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因采用信用方
3、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以金钱支付为内容的、用商业发票表示、未至到期日且买方应实际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债权。 5、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财务公司根据卖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财务公司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限额,对于在该额度内卖方的合格应收账款,财务公司将在卖方提出申请时向其提供贸易融资。 6、 商业发票:本协议项下所称的商业发票是指卖方向买方出具的表明卖方已履行其发货义务、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已发生以及确定应收账款到期日和支付方式的证明文件。卖方在出具商业发票时,有义务使其与交易习惯中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发票保持一致。该商业发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单独作为卖方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本协议中的商业发票到期日即为
4、应收账款到期日。 7、 贸易融资:是指财务公司作为应收账款债权的受让人,在应收账款尚未收妥前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卖方提供的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融资。 8、 争议:本协议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发票,或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9、 发货:是指卖方依照基础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10、 反转让:是指出现本协议第二十五条出现的情形时,卖方按照财务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回购已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 第二章 保理融资额度的申
5、请、生效、变更及取消 第二条 卖方在决定采用_财务公司的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后,应向_财务公司提出叙做保理业务的书面申请。财务公司在对卖方的信用进行评估后,为卖方核定保理融资额度。 第三条 财务公司将根据卖方的申请确定买方的名称、额度有效期、保理类型、保理手续费、融资比例等具体内容,并将与卖方共同签署实质内容如附件之1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买方及额度清单。 第四条 卖方已获得_财务公司为其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是财务公司签署本协议的前提条件,本协议签署时,卖方应已完成向_财务公司取得保理融资额度的申请程序。 第五条 财务公司为卖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第六条 对于财务公司核准的循
6、环保理融资额度,卖方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财务公司接受保理业务的日期截止至额度效期终止日。若卖方在额度生效日的两个月内未向财务公司提交单据办理融资申请,此额度自动取消,本协议即终止。 第七条 财务公司有权根据买方或卖方的资信情况的变化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等情况,对已经核准的保理融资额度予以变更,财务公司应在作出上述变更决定后书面通知卖方所变更的额度。保理融资额度的变更决定在送达卖方后生效。 第三章 保理业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财务公司对卖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服务,按卖方在提请应收账款转让时,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可分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
7、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卖方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在向财务公司申请叙做保理业务时,自主选择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理业务。 第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向买方发货所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随时转让给财务公司。本协议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财务公司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_财务公司承担了卖方与买方基础交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条 卖方在叙做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拟办理保理业务的不同种类向_财务公司提交如下单据: 1、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二份; 2、贸易合同或履行销售和/或
8、服务合同的证明复印件; 3、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复印件; 4、带有债权转让条款商业发票正本一式一份; 5、货运证明,如提货单据副本,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副本; 6、卖方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快邮收据正本各一份;或者经买方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正本一份; 7、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单据。 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本条第6款为经卖方有效签章的空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一份。 第十一条 卖方申请转让给财务公司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为合格应收账款: 基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 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属卖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
9、任何权利瑕疵; 卖方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应收账款尚未到期; 应收账款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商业发票日后第 天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到期日见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买方及额度清单; 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的应收账款自卖方向财务公司提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全部单据和文件之日起转让给财务公司。 第十三条 在应收账款转让给_财务公司后,财务公司应享有卖方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_财务公司享有不少于卖方对该应收账款原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截止至应收账款转让之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与该应收
10、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以及卖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_财务公司承担了卖方与买方基础交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卖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转让给财务公司的应收账款,卖方必须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义务。此处所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指卖方采用商业发票上列明的形式或其它形式向买方合理指明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_财务公司,并要求买方仅向_财务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款项以及只有向_财务公司支付应收账款
11、才能解除买方在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根据卖方申请叙做的保理业务类型的不同,应收帐款转让通知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公开型保理项下,卖方必须事先通知买方应收帐款转让事宜,并按照_财务公司提供的格式和实质内容向买方发出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本合同第十条要求的卖方申明及快邮收据正本各一份提交给财务公司,或者向财务公司提交经买方签署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隐蔽型保理项下,卖方向财务公司提交单据办理应收帐款转让时暂不通知买方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但是财务公司保留要求卖方按照其指示随时通知买方或者经卖方授权由_财务公司直接通知买方应收帐款转让事宜的权利。为此,卖
12、方应签署空白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一份并提交给财务公司。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 第十六条 在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卖方可以申请_财务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服务。 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财务公司不提供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服务。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接受卖方申请并提供应收帐款管理服务的,财务公司应定期向卖方或买方提供中国_财务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报表类型中所列的各项报告以便买卖双方核对相关账目。 第十八条 卖方应建立相应账目,以便同财务公司做好对账工作。如果卖方对_财务公司的对账单/报告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对账单/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提出,否则视为卖方对该对账单/报告无异议。 第
13、十九条 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内卖方对财务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报告及/或报表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做好相应的对帐工作,任何一方均需积极配合对方的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卖方申请应收帐款收取服务的公开型保理,_财务公司应对卖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采用合适的方式向买方催收:原则上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提示付款,在到期日后每7天催收一次。 第五章 贸易融资 第二十一条 卖方可以根据自己财务状况,凭已转让给_财务公司的合格应收账款在保理融资额度内向_财务公司申请贸易融资。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卖方的融资申请,如果_财务公司决定接受卖方的贸易融资申请,将与卖方确定融资的条件、比例、利率及利息计收时间,并
14、及时将上述贸易融资款项划入卖方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签发应收帐款转让/入帐通知书,并由卖方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按月向卖方计收贸易融资的利息。贸易融资的本金原则上在收到买方付款时直接扣收。但在收到争议通知时,财务公司有权从卖方在财务公司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贸易融资的本金和利息。账户余额不足的,财务公司有权以卖方其它收入款抵销。财务公司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卖方追索贸易融资本息的权利。 第六章 _财务公司的款项支付 第二十四条 _财务公司应于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的款项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将款项做以下处理: 1、对于已向卖方提供贸易融资的应收账款,在扣除应偿还财务公司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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