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对照表.docx
《新旧保险法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保险法对照表.docx(6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新旧保险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修订前 目 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2、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3、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
4、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 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第九条 国务
5、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7、。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
8、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3 凭证。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约定的合同内容。 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订立保险合
9、同。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
10、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
11、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12、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13、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4、; 5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关的其他事项。 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
15、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
16、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6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17、,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
18、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
19、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
20、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7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付相应的差额。 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
21、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22、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旧 保险法 对照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567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