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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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铝业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它与廉政监察相辅相成,构成执法监察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监察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公司、机关部室及其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员
2、。 第四条 效能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的工作。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由纪监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财务、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效能监察分为事前防范监察、事中跟踪监察和事后处理监察。重点是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监察部门要参与企业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活动。 第六条 开展效能监察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2坚持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3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1 5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6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原则
3、。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 第七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履行法律或组织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上级部门、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九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理想的行政管理效果。 第十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做到市场预测准确,产品价格合理,销售渠道畅通,决策指挥正确,资金使用有效,生产过程安全。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
4、、法规;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未经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导致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产品积压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经营活动中,因失职、渎职、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内外勾结、虚报冒领以及索要回扣等手段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信誉的。 第十二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以及整体生产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是否按市场规律的要求,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资金,生产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产品;
5、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制定、执行计划不顾主客观条件(除不可预见)导致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重大经济合同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3因管理不善,在生产中严重浪费人力、物力、资金和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虚报产值、利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采购;是否按照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采购适合集团公司应用的、质量高、价格
6、合理的材料;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物资采购是否实施招标采购、比价采购、择优采购;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取、使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帐,卡、物是否相符,物资储备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不能用于生产造成物资严重积压的,或用于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使集团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物资采购舍近求远或供应不及时,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生产、科研停顿等事故的。 3 3物资保管不善,制度不严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的。 第十四条 对建设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企业更新改造、维修项目等计划;是否认真调查施工
7、单位的资格等级和综合施工能力;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做到公平竞争、择优中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因基建决策失误,造成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给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故意向施工单位泄露标的,或擅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造成选用设计、施工单位不当,致使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施工监督不力,或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使用后出现明显的重大施工质量问题,或给生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 4工程预决算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虚列项目
8、、虚报工程量和高套定额单价等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费用严重超概、预算,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对成本和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资金运作是否规范;能否帮助集团公司用好用活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侵吞、截留、私分集团公司、本单位钱财的。 2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集团公司虚盈实4 亏的。 3违反资金管理制度,违规借贷资金,给集团公司和本单
9、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财务制度,不认真审查付款凭证,造成支票、现金被骗的。 5监督管理不严,造成款额被贪污、挪用的。 第十六条 对人事劳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确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及职称评定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违反组织原则和程序,在任免干部时,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人事
10、劳动方面的法律、政策等,在招工、招生、调配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工资、奖金分配严重不合理,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因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生产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产品成批报废,使5 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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