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教师管理办法.docx
《支教教师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支教教师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支教教师管理办法海港区教育局支教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支教教师管理,鼓励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促进教师正常、合理流动,实现全区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教教师的选派 第一条支教教师的选派对象:全区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二条支教教师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条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推荐,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编制和学科情况进行统一分派。 第四条 支教教师每年选派一期,每期一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支
2、教时间。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支教时间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并由原学校另外选派教师支教。 第二章支教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支教教师必须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按全工作量计算,参加受援学校的师德教育、教研、目标量化评估等一切管理活动。 第六条支教教师必须参加受援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 10节以上,撰写支教经验总结1篇以上。 第七条支教教师要根据受援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任务。 第三章支教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支教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中小学校学生年龄特点、学科结构等不同,为确保支教教师顺利转岗,熟识教材、教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局组织对支教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第九条支教
3、教师由受援学校管理。支教教师必须完全脱离原学校工作,由受援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与受援学校其他教师一样统一管理。派出学校协助管理,及时掌握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积极地引导和教育。支教期间派出学校一律不准再给支教教师安排任何工作任务。 第十条受援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支教工作管理制度。为支教教师建立工作档案,记录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考勤、听课及考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支教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受援学校的考勤制度,支教教师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受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交受援学校留存备查;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经受援学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支教 教师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549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