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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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广元市城市管理支队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支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支队机关、各大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支队机关、各大队车辆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市城区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支队办公室和各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支队办公室、大队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
2、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定车驾驶员既是驾驶员,也是执法人员;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 1 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报修单,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支队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大队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
3、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2 九、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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