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包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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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承包合同书房 屋 承 包 合 同 书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1.1合同当事人 1.1.1 出租人:李玉琴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地址: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地址: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1.2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本合同签订地点:福建省明溪县*路*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并承担全部责任。 一、甲方将河滨北路168号住宅楼壹楼、贰楼、叁楼,承包给乙方。 二、房屋承包年限为 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2、元,一次性交清全部承包费。 四、乙方承包期满后若继续承包,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下一次的承包费。 五、乙方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门前三包等其它责任事故自负。并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水费由甲方派人负责收缴,收缴标准执行县自来水公司用水标准。 七、电费由甲方委托管理人员代为收缴,收缴标准依据电业部门收费据实分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电费,否则委托人有权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八、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使用权,但不能转包给第三方。 九、乙方在承包期内损坏房屋内所有的设施,承包期间,乙方增添的一切设施费自负。承包期满后按房屋原样交付甲方。 十、房屋的设施,承包期
3、满后,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如遇政策性变化经双方协商,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对方提出,房屋按实际承包的时间计费。 十二、合同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作为对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书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
4、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第三条 标的房屋 3.1 标的房屋为位于 市 路 号 的由出租人持有的“ ”项目地上第 层整层。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同时将房产附属通道、楼梯、设施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位置等提供给乙方及其顾客使用。 3.2标的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建筑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5.1 共用条件及构成 5.1.1 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有
5、管理职责的通道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承租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无障碍通行权。 5.1.2 地下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 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出租人承诺地下停车场向承租人所属车辆免费提供 个室内停车位,对顾客停车费给予免费提供。室内停车场由出租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租赁用途和承租人经营使用权 8.1 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设立影视中心。 8.2 出租人出租标的房屋,可作为影城放映中心,且该项目的消防申批手续应经消防部门批准立项。 8.3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承租人以影视为核心,可以经营咖啡店、茶座、酒吧、网吧、电子游戏以及其
6、他与电影相关的商业配套项目。但原则上不得经营 F F有冲突的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明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8.4 出租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别处出租人所有的房屋用于与承租人业务相竞争的品牌经营。 8.5 因承租人以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租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租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出租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出租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限和计租日 9.1 出租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 年 月 日为起租日。 9.2
7、起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计租对应日。计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均指计租年度。 第十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0.1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约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五年后 10.2 承租人应于 内向出租人支付该 的租金, 。 10.3 除不可抗力应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条约逾期60日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于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当年应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10.4 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
8、用费和其他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期以承租人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在承租人付款前,出租人应先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或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收据。如甲方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的,乙方付款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1.1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书面确认标的房屋设计更改方案后10天内出租人需完成具备承租人进场装修条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房屋交付标准向承租人通知交房。 11.2 出租人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 11.3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或不可抗力,出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通知交房,每逾期一
9、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能交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出租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 11.4 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出租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不办理移交手续,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承租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13.1 合同期内,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
10、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租人;由出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13.2 如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承租人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移动的装修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其余可移动的资产归承租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 14.1 出租人或其委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另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等款项: 14.1.1 合同期内属出租人应完成的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中修
11、、急修等。 14.1.2 出租人对其所投资形成的所有公共系统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14.1.3 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由出租人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14.1.4 出租人负责标的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内的公共广场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 14.2 出租人对其上述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14.2.1 出现一般常见故障维修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如不能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乙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甲方
12、负担。 14.2.2 大修、中修、急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14.2.3 标的房屋因承租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出租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0日负责修复。承租人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当年租金中予以扣除或减免。 14.3 出租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4.3.1 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4.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4.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4.3.4 存在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 14.4
13、合同期内,由于出租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出租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对存在的房屋和设施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出租人超过48小时不进行处理,或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就会严重影响承租人经营的,承租人有权在未出租人书面认可情况下,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费用,经双方书面认可或法定程序认可后可直接冲抵承租人应付合同租金。造成乙方无法正常
14、经营的,甲方还应当免收维修期间的租金。 14.5 标的房屋场内除出租人投资的设备、设施的物业管理由承租人负责,具体为: 14.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 14.5.2 标的房屋场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运行;如承租人及承租人顾客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结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14.5.3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内自行投资的设备、设施、装修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理、更新。 14.6 出租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出租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租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出
15、租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租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4.7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物管原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 第十六条 投保责任划分 16.1 所有权不属承租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出租人。 16.2 所有权属承租人的设备、商品和商业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租人。 第十八条 承租人保证事项 18.1 保证其行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持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题资格。 18.2 保证每年度,应向出租人协助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以便出租人办
16、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续期,以维持租赁证照的有效性。 18.3 保证具备装修工程设备工程、改造工程开工的全部合法批准手续,自行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安全施工,不得损害出租人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并应在竣工后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且应向出租人报送全套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和图纸。出租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 18.4 装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需进行任何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重大添附、拆改、保证在施工前六日内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 18.5 保证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不能擅改变标的房屋的功能。 18.6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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