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的十大法律陷阱.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的十大法律陷阱.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的十大法律陷阱最近快递频频出新规,是越来越重视快递的规范化了。快递运输作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一环,是每个网络商家必须要面对的,除非你的店铺只是卖游戏点卡。但是现在我们的快递还是有很多的地方不规范,对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也有许多不平等的条款。下面我将对各家快递的运单条款做一个分析,以期帮各位店家理清思路。1、 运单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条款比如申通规定“申通快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逐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内容,并受法律保护。”又如快捷快运规定“本委托单为快捷速运网络专用,本运输和约条
2、款为本公司与寄件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只要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完毕之委托单上签字或盖章,或将寄托物交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人(无论是否在本委托单正面签字、盖章),则表示寄件人授权本公司为承运人,即被视为已明确理解和同意本和约的各项条款,接受本委托条款的约束。分析这个条款往往在运单的前部。这是快递公司对这些条款的合同性质的确认,以后双方发生纠纷都必须按照运单背书条款来解决争议。且快递公司往往把运单定性为债权凭证,规定往往不能转让,以规避合同相对人不确定的风险。这是符合交易习惯的。快递公司还会规定合同的使用范围,如上述条款中包括寄件人和代理人。比如店家委托他人办理托运,合同
3、虽然不是店家签订的,但解决纠纷时该合同也同样适用店家,根据代理关系,上述条款也是合理的。但上面快捷快运扩展合同适用的条款却是很有问题的。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时,即默认背后书条款适用于托运人,无论托运人是否明了背书条款,这个扩展运单适用的条款很有“霸王条款” 的嫌疑。快递公司在这时候规避了向托运人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作为格式合同的起草者,有这样的法定义务。笔者将会对格式合同做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在笔者看来就这款扩展适用的条款是无效的。同时笔者也在此强调一下各位店家必须仔细阅读条款。2、托运物品限制条款托运物品限制条款如申通: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送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
4、够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志的物品。再如顺风速递:本公司不予受理运输的托寄物包括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及一切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分析此条款众多快递公司表述方式不同,有概括表述如申通等,有列举+兜底表述如上述顺风快递。各家快递公司对托运物品的限制不同,所以各位店家必须清楚限制条款。有的快递公司不受理信函如顺风、天天快,快捷速运等。私人信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拆信件是犯罪,而很多快递公司为了运输的安全,都保留了开拆检查的权利。还有的快递公司对寄件的总报价进行了限制,比如申报价值每单在5000元以上快递公司便不予受理,这是快递公司对自己的保护。在这里托运人就存在这样一个风险,当快递公司对寄件
5、造成损害时,可能会以该寄件不属于承运范围来抗辩。为此建议各店家必须准确申报自己所寄的物品,即使将来快递公司以此为理由抗辩,其也会因为审查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己寄件进行合理的包装,如果托运人因为包装的原因或申报不实,因物品属性对快递公司造成损失,托运人将对此承担责任3.快递公司免责条款快递公司在运单中最重要的就是免责条款。快递公司往往在运单中规定就一下情况免责:托运人错误填写地址,姓名,电话等信息,导致货损,误送或迟送不可抗力造成的货损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所致的损失托运人的包装所致损失因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所致因为货损而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分析快递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就以上几个方面设定免责条款也是合
6、理的,但是免责条款所涉及到的情形必须由快递公司予以证明,也就是说证明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若快递公司无法证明损失由免责情形所致,则快递公司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必须证明托运人错误填写与货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是说只要托运人填写错误,快递公司就可以免责,快递公司若因为其他原因而造成货损,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是由严格限定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所致,在这点上有些快递公司扩大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如在宅急送17条中:“因货场、铁路、机场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进行索赔。在笔者看来,货场、铁路、机场所造成的
7、损失必须由快递公司承担。这些原因是不能和不可抗力相提并论的。快递公司和货场、铁路、机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快递公司在赔偿托运人后可以再向上述实际承运人赔偿,而不能将自己抽身于事外。3-5的免责条款都能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每个快递公司都会有第六条免责声明,如申通“申通快递对由于物品运送迟延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他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免责条款是合理的,其他间接损失是快递公司无法预料的,如果要快递公司承担间接损失的话,快递将会面临巨石压顶的风险,太大的商业风险将会使这个行业萎缩。笔者建议各位店家要声明寄件的价值,如果价值比较贵重,强烈建议保险。4、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快递公
8、司除了免责条款,还有赔偿数额限制条款比如申通:“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每件按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其他公司的赔偿限额各有不同,中通200 元,天天快运200元,其他快递是按照运费来计算的,各位店家必须小心。如圆通快递按两倍运费计算,顺丰按三倍运费计算。快捷速运是按照三倍运费或实际损失,两者取低价者为准。宅急送是按照20元/公斤来计算的。分析强烈建议各位店家要看清出自己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在笔者看来赔偿标准按照中通那样以金额为标准比较好,使托运人做到心中有数。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掌间网曾经委托宅急送托运一台价值近1000元的阅读器后丢失,笔者看了宅急送的限制条款异常气愤,如果按公斤算的话
9、,掌间网只能获赔不到20元。这是相当不公平的条款。况且快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合理地提示我的当事人,在笔者看来,这个合同条款的效力值得怀疑。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面论述格式合同再提及。笔者建议各位店家在寄件时必须清楚了解快递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然后对自己的寄件有个估价。自己估价在快递公司的最高限额之下,那么您可以不必选择保险,如果您的估价高于快递公司的最高限额,为了您的利益,最好还是选择保险。5、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几乎是每张运单的必备条款。如申通:“申通快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的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否则寄件人默认申通快递公司为期保价最高限额为500元。
10、如圆通:“您的物件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保价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您需要保价,请按保额的5%支付保价费”分析在前面我讲的保险条款是几乎每张运单的必备条款,请大家注意,我在这里加了一个限定词“几乎”,也就是说我也看到过没有保险条款的快递运单,这些往往是那些没有实力的规模较小的快递公司,因为规模小,没有保险公司愿意和他们合作。所以在他们的运单里就干脆省略了保险条款。所以在这里笔者提醒各位店家,您在选择快递公司时,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千万不要贪图运费便宜的但不提供保险的快递,否则到时哑巴吃黄连的就是你了。但是在现实中确实也出现了一些快递公司,虽然提供了保险条款,但是
11、他们没有在托运人交付保险费后替托运人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而是将保险费作为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快运公司的自保行为,如果出现货损,快递公司就要完全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很多快递公司的保险额都是有封顶的,比如圆通是10000 元,申通默认为500元,ems为十万元,所以笔者提醒各位店家,超过上述保险额封顶的物品,您还是考虑是否用快递,因为在这时候即使按封顶额赔偿也无法弥补您的损失。这里笔者想提醒一下各位店家,有些快递公司选择的保险公司是有免赔额条款的,比如宅急送,规定了300元的免赔额,也就是说如果您全额保险是700元,到时候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却只有400元,300元是属于免赔
12、额,笔者就在上述的电子书阅读器赔偿案中碰到这种情况。但笔者在翻阅宅急送全部条款,只看到免赔额3个字,却怎么也找不到免赔额是300元。笔者上述300元,也是笔者为此事和宅急送工作人员沟通时所被告知的。可见这免赔额事关托运人的重大利益,而快递公司却在其中轻描淡写,这样的条款,其有效性值得怀疑。6、再论保险条款在处理电子阅读器一案中,笔者发觉快递公司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顾客如果选择保险的话,顾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快递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这种认识在顾客的损失完全得到赔偿的前提下是正确的,但是如果顾客得不到完全的损失赔偿,笔者认为快递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我们得认清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款
13、实质上是一个代理办理保险的条款。由此保险公司和托运人成立一个保险的法律关系,这个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于托运人和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的。托运人取得保险赔款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金完全赔偿托运人的损失时,根据法律上的补偿原则,托运人不能再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在保险金不能完全补偿托运人时,托运人仍然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补充赔偿剩余损失的责任。如果快递公司有赔偿限额,那么就应该在赔偿限额中承担责任。在电子阅读器一案中即使所谓的免赔额300元成立,掌间网接受保险公司400元赔款后可以再向快递公司主张剩余赔偿。假设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是200元,则掌间网可以获赔200元,如果快递公司的赔
14、偿限额是500元的话,掌间网的剩余损失300元就可以如数奉还。但宅急送的赔偿限额是按公斤计算的,算下来还不到20元钱,条款之不公平可见一斑。本文来自于淘宝学堂网(,教你如何开淘宝店)7、检验签收和索赔限制条款签收是快递运送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此之前收货人必须对货品予以检验,以此证明快递公司完好地履行了运送义务。在检验和索赔时间限制条款中,各个快递公司地条款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托运人的法定权利,有无效条款的嫌疑。比如申通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写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顺丰快递:“有关快件的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
15、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宅急送:“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地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因收货人迟延拒绝收货物的,一切风险自本工作单记载应收货物的时间时转移。”分析在上述条款中突出了两点权利限制:索赔时间限制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快递公司对托运人地索赔时间予以压缩,甚至有的快递公司将时间压缩为发件后的10天。这样地规定无异于排除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法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们讲
16、快递运单无疑是格式合同,且要求赔偿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利,排除这样权利的条款的效力当然指的怀疑。况且,我们国家诉讼时效是两年,在特殊时效中也没有包括运输合同,在法理上讲,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当时人不能随意约定或更改。所以快递公司规定如此至短的索赔期限,在法律上是不妨碍托运人进一步赔偿的权利的,只要这种求偿的主张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关于签收后的风险绝对转移,这样的条款也是有问题的。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良好履行合同的肯定,此时风险也由承运人转移至收货人。但风险的转移并不绝对,因为有些表面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所以法律规定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间内也可以索赔。
17、合同法310条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单证交付的初步证据。”这里请大家注意,法条中用的是“初步证据”,这个词,也就是说,收货人在签收之后一定期间内发现货物有瑕疵,也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只是在行使这个权利有个前提,这时候的证明责任在收货人一方,收货人必须证明货物损失是在承运人运输途中所致。不要小看这个证明责任,有时证明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笔者在这里强烈建议各位收货人一定要好好检验,然后再签收,有些快递很坏的,催你快点签字,或者让你先签字,再检验货物。8、再论签收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在签收的环节中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比较突出的一个问
18、题是代签收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奔忙的时候,不可能为了一个邮件整天等候在收件地址,代签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需的,但是代签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一些快递公司在签收审查方面做的不够规范。例如前些日子一些好友用快递往本人家中寄快递运单以供笔者研究,快递送到家时,本人不在,是我妈妈签收的,但在此中快递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我妈出示身份证,这就是快递公司的一个过失,如果签收的人冒用我妈之名,则可导致邮件丢失。一些寄件地址是一些单位,在这些单位中往往有收发室,这些收发室人员在代为收件的时候也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这些人不会很好的检验,其次容易产生物品丢失。怎么来解决代签收问题呢?笔者建议在运单中可以增加
19、一个亲自签收条款,如果收货人认为货物相当重要,可以委托托运人在亲自签收条款中打勾,快递公司必须亲自送至本人手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收件人承担。9、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家还是买家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也是各位店家和买家关心的问题。如果当时人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处理。在论坛社区我看到过对这一问题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多种处理方法,有人认为由买家承担风险,风险至卖家货交第一承运人(快递)时转移。有人认为是在收货人签收时才算交付,风险才算转移。本人还是比较赞同后者的看法。首先我们来认识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交付”,一般来讲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都随着风险而转移,那么对于网络交易来讲
20、什么时候算是“交付”这是分清责任的关键。是货交快递算交付呢?还是快递将货物交至买家算交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合同法的两个条款: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时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1、结合淘宝网交易的实际情况,本人不认为买家和卖家对交付的地点没有做出约定,相反每个买家都会在快递运送的地址作出说明,所以按照141条,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在快递将货品交至买家,此时风险才转移。其次,运输合同是卖家签订的,快递公司是卖家选择的,相关运单票证都在卖家手上,比较方便索赔,所以将运输途中的风险配置给卖家,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10、对快递公司运单格式合同的性质的认识及其规制前文已经说过,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简单的分析一下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由于格式合同不容另一方修改,另一方只有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的权利,所以在处理格式合同不能简单的按照一般合同的方法来处理。各个国家在处理格式合同都有所特别规定,我们国家主要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23、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仅仅靠上述法律规制是不够的各地都纷纷在制定格式条款规制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保护。在司法实践一环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也起着导向性的作用,但是许多法院在这问题上作出了令人失望的审判。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本着保护消费者和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原则处理这些纠纷。笔者在上面对许多格式合同的条款提出了质疑,也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这些条款作出正确的司法审查。这样快递公司,快递业也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此外,工商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对快递公司的各种合同要求备案。快递的行业协会也应尽快行动,为了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出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指导性运单。注:以上所涉及到的快递公司及其不规范的条款的分析只是本人在学术范围内的意见,并没有其他任何诋毁各家快递公司的意图,本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快运市场健康发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517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