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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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2、。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记录原则,
3、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 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 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第九条 遗嘱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
4、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 (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接收 第十一条 律师在接收需见证的遗嘱及相关的文件时,如必须接收原件,且遗嘱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 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
5、,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 第四章 见证程序 第十三条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婚姻一样,其生效和无效的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同时,有关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在继承法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规定。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律师遗嘱见证时应当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下列笔录: (一)制作委托人谈话笔录,调查委托人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内容; (二) 制作遗嘱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遗嘱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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