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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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 一、迟到、迟到后不主动认错 迟到已是错,迟到后不主动认错那便是错上加错。前者让法官认为迟到律师对法庭不尊重、对案件庭审不重视、对出庭这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准备不专业,于是会对律师的能力打上问号。后者则会让法官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不讲规矩、不礼貌、没公德的人,从而降低对该律师的信任度。此外,法庭在宣布关机后,仍把电话方在震动处或偷偷接打电话,发消息的律师,也会令法官产生上述怨念。 二、打断法官讲话,甚至跟主动挑起辩论 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绝对属于“打脸”。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
2、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三、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 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 四、举证不按规矩出牌 主要表现为:1、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并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2、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
3、数提供副本;3、遗忘证据原件;等。上述行为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 五、质证虚头巴脑 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或者是无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形式多么完美、证明效力多么强大,本律师一概彪
4、悍地否认,或者以没有全程见证为由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偷奸耍滑,进而对其人品、能力产生严重质疑,并产生禁忌一和三的后果。 六、诱导当事人陈述 在事实不清或法官对某些事实存在疑虑时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本人进行法庭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律师喜欢窃窃私语,针对法官的提问当庭教导当事人当庭进行陈述。这个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公然阻碍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会降低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会对律师的职业能力和操守进行负面评价。 七、表演欲望和舞台感太强 一些律师在庭审质证、辩论或总结陈词中,喜欢采用大段的排比和比喻进行煽情,用过多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进行铺垫,没有最惨、只有更惨,感情充沛、滔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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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出庭 十三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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