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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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 探访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
2、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 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
3、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 探视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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