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第四 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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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文显第四 名词解释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 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1
2、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现象:即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能了解到的。 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
3、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2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又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国内法: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
4、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
5、: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
6、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授权性法律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法律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1规范性法律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1标准性法律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调整性法律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该规则所调整的行
7、为先于规则本身。 1构成性法律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强行性法律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1指导性法律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治监督体系等,由
8、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3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其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4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
9、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 1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由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 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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