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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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家论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组织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遇到下列涉及消防设计的问题,可以申请专家论证: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或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的消防设计内容; 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施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新问题; 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
2、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性质极其重要,安全目标超出一般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大、影响大的工程项目; 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以提请专家论证为由任意突破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且专家论证不适用于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明令禁止的设计内容。 第五条 拟提请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书面申请,支队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总队请示,总队应当在收到请示7个工作日内通知支队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支队在收到总队意见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结果。对经批准同意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且申报资料齐全的工程,总队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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