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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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配套实施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确定的由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目标责任,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考核与激
2、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考核指标由任期考核指标分解后形成。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部分专项工作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每一年度的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任职时间不满一个年度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基本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50%
3、,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30分。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00%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和3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任期考核指标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2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
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30分。 分类指标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包括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预算、盈余现金保障、应收帐款或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研发投入、托管企业工作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任务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分类考核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30%。具体指标及计分办法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三)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及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计算办法 1、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20%+分类指标得分30% 2、经营业绩考核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1+/100 第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参照近三年的经营实绩,结合企业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营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上一年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根据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战略规划,提出任期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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