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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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当事人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
2、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或证据予以反驳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应预交鉴定费用的患者一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交。 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由申请重新鉴定一方预交鉴定费用。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有其他不配合鉴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开庭质证。并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组织双
3、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私自移交的材料。 五、医疗损害鉴定需要以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或其他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六、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应区分情况处理: 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
4、的规定处理; 病历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或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七、鉴定材料的范围包括: 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患者身份证明文件; 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与疾病诊治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初次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鉴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损害
5、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耗尽检材或损害原物的,采取影印或其他方式留样后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八、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的专业,主持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其中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指定。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组。 当事人拒绝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员监督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或选择二名
6、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一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二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提供咨询的专家应出具书面意见。 九、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或初次鉴定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十、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向双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 十一、鉴定机构认为需召开医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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