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车无忧险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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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学车无忧险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且考试不通过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而导致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且无法退回的驾驶培训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2、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考试不通过次数未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的; 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过当次驾驶人考试中任意科目考试的; 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而导致超过学习时效的; 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
3、险人按照第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4、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复印件、以及培训费用发票;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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