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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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2、保单生效三十天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23 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
3、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恐怖袭击; 24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
4、病; 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 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流产、堕胎、节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5
5、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6、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26 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7、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27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8、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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