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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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2、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坚持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
3、期限以公历年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考核内容及指标; 考核与奖惩;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企业按行业分为工交类、商贸类、公用类三大类。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
4、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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