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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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
2、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 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
3、止令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 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 工作单位及同事;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开展调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等; 家庭情况。固定居所、婚姻及经济状况,与家庭成员融洽度,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等; 个性特点。身体健
4、康状况和能力、气质、性格等心理特征; 犯罪以前表现。工作生活、社会交往、遵纪守法情况,与邻里相处是否融洽,是否有不良行为恶习等; 犯罪行为评价。工作单位、村、家庭及村民、同事等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态度,受害人无从查找的除外; 监管条件评价。工作单位、村及家庭等对其管束能力; 其他需要调查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 调查评估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 委托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送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复印件; 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公安机关、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刑事判
5、决书和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服刑期间表现等。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委托机关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受害人居住地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制作调查评估通知书,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发现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委托机关,退回委托材料,并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要求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完成。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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