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docx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 教 材 第五条 编写国
2、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 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
3、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中小学 教材 教辅 材料 管理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480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