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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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规范、各司其
2、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交付与接收 第五条 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以内到居住地县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不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 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留存一份,随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司法局一份,发社区矫正人员一份。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
3、当送达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出监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送达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原刑事起诉书、原刑事判决书、原执行通知书、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七条 县
4、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五日以内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一份送交司法所。 第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对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手续,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告知其三日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未送达或者不齐全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先行登记,同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以内送达或者补齐,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居住地不属于本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通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并退回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 第九条 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押送到居住地,与县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通报
5、其教育改造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地在省外、需要回省内实施社区矫正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接到服刑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交接手续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保证人到场。 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司法局报到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组织查找,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县
6、司法局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体入矫宣告。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者具有处罚情形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依法定程序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裁定假释、宣告缓刑的社区
7、矫正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同时依法相应缩减假释、缓刑考验期限。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矫正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达到规定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
8、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司法局依据办理减刑案件有关规定,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居住地市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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