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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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附件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单位缴费者备注城市建设配套遇市县城建主管部门1市政建设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大城市平方米50-80中等城市平方米25-40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平方米10-302城市燃气配套费用气户居民生活用气大城市户250-300中等城市户2
2、00-250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户150-200生产经营用气M3/日50生活用气罐个3003自来水配套费用水户按新增生产用水量计算大城市吨/日200-250中等城市吨/日150-200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吨/日100-150四、收费规定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3、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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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城市建设 配套 收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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