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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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上市企业在乐清设立总部,支持本土优势企业继续扎根乐清发展,引导在外乐清人企业将总部迁回乐清,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总部经济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清实际,现就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建立乐清市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地税)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房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招管办、中心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三条总部企业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总部企业,
2、包括企业以投资形式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研发、营销、采购、展示、投资和结算等非生产性功能,并对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第四条认定条件(一)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农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2、工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3、建筑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5、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6、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7、房地产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8、金融业和信息传输业,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入园,实行一事一议。9、上市企业需将总部迁入总部经济园,注册地迁入我市,纳税登记在我市。(二)鼓励在乐清市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总商会、在外企业家联合会、侨商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入园,实行一事一议。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由企业法
4、定代表人签署的入园申请表。(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奖惩文件,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近三年度完税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上市企业另需提供企业上市相关资料;市外企业另需提交承诺在入园后将企业总部迁入总部经济园,且注册资金不低于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要求的承诺书。第六条认定程序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或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一)企业或组织根据市招商局发布的公告向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二)市招商局收齐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后,市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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