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追讨电费 一、案件例举 建达公司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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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案说法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追讨电费 一、案件例举建达公司为一原料加工企业,1997年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建立了供用电关系。多年来,双方一直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2006年开始,建达公司由于疏于管理,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供电企业得知后经查发现建达公司有4万余元电费尚未支付。经供电企业了解,该企业已无支付能力,但在2005年曾出售原料产品给虹光建材公司,至今仍未收回到期货款9万余元,供电企业得知后,遂以虹光公司为被告,建达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虹光公司支付供电企业人民币43728.2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供电企业与建达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是一起供电企业行
2、使代位权追讨拖欠电费的成功案例,但是代位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其有比较严格的条件,笔者试分析之。二、代位权的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作了如下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供电企业为债权人,建达公司为债务人,虹光公司为债务人的债务人,又称次债务人。建达公司由于怠于行使其对虹光公司的到期债权,而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债权,供电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虹光公司追偿,这使原本没有任何关联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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