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重建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法律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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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建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法律地位第23卷20O1年第2期3月暨南(哲学社会科学)JOURNALOF,mANUNIVERSITY(Pllil锵ophy&SocialScienceEtion)vo1.23No.2Mar.2001重建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法律地位高新会(暨南大学法学系,广东广州510632)【摘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和经济地位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而引起人们对职工主人翁地位认识的混乱和困惑.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应该从经济制度的法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分配权三个方面重新思考.要重建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法律地位.必须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权观念,实行经
2、济民主化改革,包括产权民主化,经营权民主化和分配权民主化.【关量词国有企业职工;法律地位;经济民主化【中圈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一2(2001)02000607一,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法律地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地位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职工在国有企业中参与一定经挤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及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但是,这都是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主公翁地位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福利待遇等切
3、身利益都实行统包统配,因此,广大职工对主人翁的身份从形式到实质都没有多大疑义.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人,国有企业职工既得的切身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普通工人阶层感到自身地位下移,主人翁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出现了新旧主人翁地位的矛盾和差异:在理论上存在悸论,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主人翁的权利不能落实.在相当大程度上还要承担改革的成本,主人翁地位名不符实.因此,有不少人认为,企业中的工人不是企业的主人.于是,人们不得不提出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企业的主人翁吗?面对理论上的矛盾和实践中的困境,我们不能不思考:既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职工的主人翁法律地位,为什么在企业的实际
4、运作中不能落实甚至适得其反?造成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背离的根本原因在哪里?现代市场经济与国有企业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能否兼容?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就国有企业职工在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三个领域的制度安排中权利的缺失来分析国有企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现状和矛盾,并据此提出重建国有企业职工主?6?曼毒森的态度对待自一医人翁法律地位的基本构想和对策.I.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地位在所有权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所有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现.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如何首先要看他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属关系及其实际对生产资料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国有企业本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
5、,生产资料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的企业制度.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但是,这个法律规定本身在理论上就存在着矛盾:虽然国有企业实际占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但是,国有企业职工个体甚至职工集体都不等于全国人民.所以他既是所有者(因为他是全国人民中的一分子),又不是所有者(因为他不能代表全国人民),也不可能是其所占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为全民所有制是共同共有,既不能确定他拥有的份额,又无法确指那一部分归他).于是,在所有者的身份上我们就陷人了既是又不是的自相矛盾.如果职工是所有者就是主人翁+那么不在国有企业里的其他人民也是所有者,是否也是主人翁?如果不是所有者,他为什么
6、能当主人翁?怎么当主人翁?对这些相互矛盾的问题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职工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与主人翁的法律地位不符.第一,职工不能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人翁地位名不符实.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制,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又把所有者职能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去行使,再任命只对政府负责的经营者去企业行使其余部分职能,却没有明确职工享有何种所有者的职能.于是,在法律条文上确立了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实际上又否定了职工的主人翁身份.因此,劳动者是企业名义上的主人翁,政府官员和经营者才是企业实际上的主人.第二,劳动关系带有一定的雇佣性质,与主人翁地位相矛盾
7、.我们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同时,实际上是沿袭资本雇佣劳动的法权观念来处理国家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国家作为所有者是取得企业支配权和占有经营成果的唯一主体.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作为劳动者只是国家的附属物;在经济转轨时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就是商品交换关系,劳动者的地位是凭借其劳动能力和在劳动中的努力状况来确定的+劳动仍然隶属于资本,劳动者并非真正的主人翁.第三,产权界定的原则与主人公翁地位的矛盾.我们一直按照淮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认国有企业的产权,只要企业启动资金是国家的,不管新增资产中劳动者作出大多贡献,界定终极产权都是国家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职工仍无资本权
8、益,只能顿取工资.由于缺乏产权激励.职工难以与企业形成共亲共损共命运的关系,难以形成主人翁意识.因此,从所有权方面看,国有企业职工不具有.至少不真正具有作为企业主人翁的主体资格.法律一般性,抽象性的规定,投有建立在具体权利义务基础之上,主人翁地位实际上已经被悬空.2.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在经营管理权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经营管理权是指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对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管理权是所有权的延伸,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它隶属于所有权.其权利范围,所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实现的范围都受到所有权的制约.国家不可能直接管理成千上万个企业,只能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者行使企业
9、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在现代企业中,?7?经营权的作用日益重要.甚至把所有者架空,由内部人控制企业,出现所谓经理革命或者劳动雇佣资本的现象.目前,在国有企业内部由于役有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又难以在外部进行有效的监控,经营者独自控制和支配企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成为国有企业亏损甚至破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企业职工因为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未经所有权人授权,当然不可能享有法定的经营管理权,在企业中只能是被是管理和监督的对象.主人翁地位更难以确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权力配置也使劳动者不能真正享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主人翁地位难以确立.第一,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对企
10、业行使职权的方式由直接通过行政命令改为通过董事会,稽察特派员等形式来监控企业.作为全资或控股股东,国家实际上拥有对董事,经理的任免权和对公司一切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定权,国家仍然可以将它的意志强加于公司.这种集权式的管理基本上排除了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和机会.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确立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地位,行使全面的经营管理权.厂长(经理)是由上级机关任命或委派,由政府部门考核,不管职工满意与否都得接受,其业绩好坏职工也无权过问.职工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权利也难以落实,在企业中职工的参与程度很低,而实际上往往只是厂长(经理)管理和支配的雇员.第三,职
11、代会作为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关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有的经营者采取种种手段限制或阻挠职代会行使职权,许多股份制企业里的职代会已成了一个摆设,企业的职工又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难以行使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企业党组织有的把对职代会的领导变成了包办代替,难以找准在企业中的适当位置.企业工会难以起到代表工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前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的权力界限不清,权力的配置不合理,出现相互冲突和矛盾.因此.从经营管理权方面看,国有企业职工并投有真正享有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主人翁地位成为空谈.3.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剩余索取权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分配制度由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个人在生产要素
12、结合和运行中的地位,方式和作用,直接决定和形成个人收人的分配制度.一种生产关系确定之后,分配原则也就确定下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决定了个人收人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企业具体占有,劳动者个人役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或产权.同时,社会和经济现实也不完全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这样.国有企业职工实际上既不能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按资分配,也不能以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身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只能得到劳动力价格的货币表现工资.在国有资产实行股份制模式下,资本收益分成国有资本股息和私有资本股息,职工役有得到资本收益.而实际上
13、处于被雇佣的地位,国有企业实际运行的分配机制与职工主人翁地位存在矛盾和冲突.第一,收入分配决策的集权化和非市场化.经济转轨时期,个人收入分配引进了市场机制,但并未形成市场经济中企业正常的分配机制,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很在程度上仍拘束在政府统一分配的框架之内.至于劳动者个人则完全没有参与分配决策的权利.第二,个人收入分配结构中劳动价值含量过低.在个人收入形成机制比较正常的情况下,个人收入结构是多元的.但是,过去我国政策和?R?法律一直排除职工在企业中的资本性收益和对经营利润的索取权,按劳分配只表现为由国家直接规定固定工资,而且劳动收人过低.国家通过绝对地控制工资成本来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绝对安全,
14、实际上靠牺牲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来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平等._JJl第三,个人收人分配原则的内在矛盾.长期以来,我们坚持认为按劳动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分配个人收人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原则,但是在分配过程中却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对投资人,承包人,租赁人等,实际上是按资本,按经营成果等多种方式进行分配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为不是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因而没有剩余索取权,只能取得工资性收人.从本质上讲这是忽略或番定了劳动创造价值,番定了人力资本产权.第四,个人收入分配权重的设置不合理.改革前,我们一直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原则,职工在个人收人分配中的权重过低.收人分配的大部分归政府,
15、企业主要维持生产,个人只能维持生活.这就割断了劳动者与其创造的利润的直接联系,片面强调社会利益而牺牲劳动者个人利益.经济转轨时期,随着企业自主权和个人自主权的恢复和增强,企业和个人在收人分配中的非主体地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了.可见,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名义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如果说在改革以前职工享受的福利还可以看作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随着市场化改革,劳动者与企业行政关系完全转化成为契约关系,没有了索取权.在国家对职工的历史性欠帐没有偿还,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把职工完全推向市场,劳动者的生活问题还很严峻,更难以保证主人翁地位了.综上所述,从所有权,经营权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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