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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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包含各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中心、研究基地(院、所)等公共研究技术平台。学校将之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级。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校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
2、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建设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主管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 3.聘任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4.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
3、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4.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 5.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七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的院(系)主要职能是: 1.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 2.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6.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 3.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
4、评估报告; 4.制定科研平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二节 科研平台立项 第九条 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鲜明、突出的特色,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4.在该研究方向上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并且能够从国家、省部、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 第十条 科研平台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在本研究领
5、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符合科研平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对提交的长江大学科研平台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由科学技术处报送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由依托的学院(系)组织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科研平台建设管理
6、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聘任科研平台主任,正式立项建设。第三节 科研平台建设与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依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建设经费。学校保证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1.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院(系)提名,科学技术处审核,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聘任;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院(系)提名,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 3.学术委员会成员必
7、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实验室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审议科研平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学技术处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主任根据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安排建设,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跨院(系)的基础平台建设,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装置,由学校统筹规
8、划,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 1.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填写年度科研平台设备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购置; 2.科研平台建设需要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研制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院(系)须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每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
9、学技术处和依托的院(系)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科研平台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汇报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依托院(系)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科研平台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两个月不在岗的科研平台负责人,依托院(系)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科学技术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每年检查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结果较差者,将暂缓建设项目进行,进行分析和整改,半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结果仍较差者,将取消科研平台建设资格。第四节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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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学 科研 平台 建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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