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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证多主”现象的探究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要从事与烟草相关的行业,都必须合法取得专卖许可证。结合中国目前的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专卖零售,也应当定义为专人专证专卖。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普遍存在“一证多主”现象,而“一证多主”的实质则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一证多主”是指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拥有两个业主,其一是专卖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另一个则是持烟草专卖
2、许可证进行实际经营的业主。“一证多主”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区的某一个烟草市场,而是在中国烟草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证多主”实质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这里所说的合法外表是指,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无证经营,也拥有由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所核发的专卖许可证,因此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证明他们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一证多主”经营,其本质是违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剖析:(一)“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无证经营1.被许可者无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
3、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守“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予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质、资格或特定权利,因此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被许可人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被许可人将其所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附带转让行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触犯了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新经营者不能接受被许可者的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
4、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此可见,新经营者只能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接受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载的被许可者的转让。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
5、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得出被许可者既无权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和新经营者也不能接受转让的结论。既然被许可者的转让行为和新经营的接受行为都于法无据,那么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既然转让行为无效,那么新经营者就没有进行烟草专卖零售的资格,所以,新经营者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实质是无证经营。(二)“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违法经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资格,未获得相应的资格就进行烟草专卖零售活动
6、,实质上是违法经营活动,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观点可从下列法律规定中得到论证:一是烟草专卖法第3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这两条也规定未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应当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结合上述论证,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新经营者而言,拥有物质性的许可证并不代表其拥有该证所承载的法律权益。因此,他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活动都应归入违法经营的范畴。“一证多主”现象产
7、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一)“一证多主”现象产生的原因“一证多主”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其原因也是方方面面的,既有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的原因,还有本地实际情况的影响。纵观烟草市场,“一证多主”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利益驱使。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而烟酒等奢侈品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比例也在增长,这就使得烟酒行业成为了利润丰厚的行业。市场上的大部分经营者,在销售其他消费品的同时,也都会选择从事烟草专卖制品的经营。同样,也是因为利益的驱使,使得“一证多主”现象在市场上有其滋生的土壤。这具体表现为,对于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主而言,在转让店
8、面时附带转让许可证,可以使其从转让中获利,而对于新经营者而言,他可以省去重新申请办理的麻烦,更早的在烟草行业中获利。这也是“一证多主”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2.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比较困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和第24条规定了在办证时间方面的限制。由此可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也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性
9、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新经营者所谓的办证困难并不是来自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而是他们自身可能不具备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相关资格。3.特殊条件的存在。这里所说的特殊条件是指转让店面的经营者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到期。这就为经营者在转让店面时附带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提供了先决性条件。前经营者通过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新经营者通过转让可以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更早一步的踏入烟草行业,更早的获得利润。4.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较低。通过对本地区部分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的走访,我们发现一般的经营者在预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行业之前,都不会去研读类似烟草
10、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对于部分经营者而言,由于文化水平、年龄、身体等各方面的原因,就算他们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阅读,也可能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甚至对条文有误解。因此他们无法意识到,自己持用别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而原经营者在退出该行业时,也不会主动去注销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他们也不会意识到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5.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专卖意识不强,专卖监管不到位。目前,在烟草专卖管理者意识中存在这样一种观念,不管是原经营者或是新经营者,只要他们保证按照烟草规定的渠道购烟,按照烟草规定的方式售烟,
11、而又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都是烟草的客户,没必要存心刁难。这种观念从侧面反映了烟草专卖管理者的专卖管理意识不强。根据相关烟草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定义烟草专卖零售是专人专证专卖,凡是不符合专人专证专卖的现象都是对烟草专卖制度的一种腐蚀,都必然会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另外,“一证多主”现象存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这主要表现为,新旧经营者在在更替过程中,没有注意信息的收集。如果从一开始就注销原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会出现后续的一系列问题。(二)“一证多主”现象的危害性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而任何一种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行为都必
12、然会带来各方面的危害性,“一证多主”现象同样不例外。结合烟草市场的实际,笔者总结出下列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危害性:1.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一证多主”现象侵害了正在积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利益。虽然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不是限制性许可(即在数量上没有限制,不存在同等条件下部分人可以获得许可而另一部分不能获得许可的情况),也就是说持别人的许可证进行经营的人并不影响他人的申请行为,但是经营者持用他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经营,比本来处在同一位置的申请者早先一步踏入烟草市场,因此能更早的熟悉市场、占领市场,另外他可以获得前经营者的客户资源,这是对积极申请办理许可证者利益的一种间接损害
13、。其次,“一证多主”现象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我们都知道,在某一个地段或区域的行业市场上,其消费群体是相对固定的,而每一个经营者的客户也是相对固定的。在一个经营者退出后,而新经营者没有获得相应资质前,该地区的其他经营者可以争取拥有更多的客户,可以重新分配市场,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一旦新经营者将原有经营者的一切都传承下来时,其他经营者原本可期待的利益就会受损。2.扰乱烟草市场,容易形成垄断经营如果我们承认或者默认“一证多主”现象,那么,在未来的某一天可能在该地区形成垄断经营。如果我们默认该现象,那么行业内部分有财力的经营者,或者行业外部的实力雄厚者,完全可以高价收购他人的店面,或者单纯收购他人的
14、烟草柜台,那么该地烟草市场就会出现表面上多家经营,实质上一家操控的局面,即形成烟草商业企业与某一家经营者分享一个市场的局面。该种局面的危害性不言而喻,首先,会损害该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影响其他人的经济收益,长期如此会使得富者越来越富,而贫者始终贫困;其次,会影响烟草制品消费者的利益,不存在市场竞争,经营者就不会把顾客视为上帝,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的时候就不可能获得优质的服务;再次,会造成恶劣的市场环境,当在某一个行业出现一些不正常却充满诱惑的现象后,其他行业总是会有人去效仿,最终扰乱整个市场环境,影响该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3.影响烟草行业的整体形象。通过对本地部分比较通晓法律的烟草专卖零售经
15、营者的暗访,得出经营者对“一证多主”现象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该经营者有烟草的内部关系。而经营者在知道身边存在这种现象后,多半不会进行举报,原因无外乎是对于烟草商业企业的畏惧,怕举报之后不能再进行烟草专卖零售经营,影响自身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烟草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本与烟草商业企业无关的不规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烟草行业企业的形象。因此,消除“一证多主”现象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改变烟草行业在外界心目中的形象。消除“一证多主”现象的对策通过上文对“一证多主”现象的危害性的分析,笔者认为,消除“一证多主”现象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多方权益,保证良性竞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
16、笔者对烟草行业市场进行了一些分析,同时结合该地烟草市场的实际,认为消除烟草市场的“一证多主”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一)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排查工作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定期对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进行全面的排查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规范烟草专卖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范的排查工作,向经营者传达烟草致力于维护合理市场秩序的决心,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同时,通过进行严格规范的排查活动,可以改变烟草行业在经营者、消费者心目的不好形象,塑造一个公正严明,尊法守纪的良好形象。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证和落实全面排
17、查工作。例如,定期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该地经营者地变动情况,为烟草专卖的排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专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客户经理保持紧密的联系,因为客户经理是经常、直接与经营者进行接触的人员,他们能及时的掌握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加大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我国烟草专卖法第35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8、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法律条文可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法经营者是没有直接的处罚权的。如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单独活动,其无法对无证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而一般的规劝并不能有明显的效果。如果工商单独活动,其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准确的信息,往往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却没有效果。因此为了彻底的消除“一证多主”现象,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加大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势在必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沟通、相互帮助,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最终形成合力,更加有效的规范烟草市场。(三)严格实行双罚制这里的
19、双罚是指,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和实际的持证经营者都进行处罚。关于实际的持证经营者的处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如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关于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的处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办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具不改正的,处以1000原以下的罚款。”因此,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转让者与被
20、转让者同时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经营者真正的重视许可证的注销与申请问题。(四)从多方面加强信息收集工作1.加强烟草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整合各方面的信息。这里主要是强调市场部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客户经理是烟草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纽带,客户经理处在经营者与烟草公司之间,能在第一时间知道经营者的变化情况。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市场部的联系,而不能被动的等待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市场的变化情况。当然,这项工作的完成,离不开市场部的积极配合。烟草除市场部外的其他部门在得知相关信息后,也应当主动告知专卖管理部门,以加强信息在内部流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2.鼓励社会公众进行举报
21、对于举报的经营者,烟草应当对其举报行为进行保密。另外,结合本地区烟草市场的实际,可以在星级评定中对该经营者进行加分,提升该经营者的星级,以奖励其对烟草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对于举报的其他人员,烟草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性奖励,但是同样应对其举报行为进行保密。经过一定的时间,只要激励措施得当,就一定会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五)对经营者反复进行普法宣传活动首先是要提高烟草专卖管理者的法律水平。一方面,烟草专卖管理者的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的好坏。如果烟草专卖管理者自己的法律水平都较低,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很难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其执法就会陷入暴力执法的误区,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22、,反而会引起对方的反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普法宣传的效果。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对违法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也在给经营者上普法宣传课,如果专卖管理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养,那么整个过程就会有礼有节。其他经营者在看热闹的同时,也上了生动的一课。这比拉着他们给他们讲法律的效果要好得多。如果执法得当,那么别人犯的错误,自己就绝不会重蹈覆辙。那么“一证多主”现象,就不会继续恶化,甚至有可能不治而愈。其次,应该提高客户经理的法律水平。在经营者心目中,客户经理就是烟草公司的代言人,而客户经理也是代表公司与客户接触最多的人。客户经理法律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到
23、其自身工作,也会影响到他所服务的经营者的法律水平的高低。客户经理在日常与客户进行接触的过程中,除了要指导经营者如何经营外,也应当附带的普及一些烟草法律常识给客户。使客户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这对从根本上消除“一证多主”现象,是有重要作用的。结语笔者结合烟草市场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即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和无证经营。笔者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从利益诱导、办证困难、特殊条件的存在及专卖意识淡薄等方面分析了“一证多主”现象存在的原因,并从从卷烟市场秩序、烟草行业形象等方面浅析了“一证多主”现象的危害性。最后,笔者在上文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经过本文的分析论证,我们可以得出,“一证多主”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某一个地区的某一个市场的结论。这也就从侧面告诉我们,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并非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毋庸置疑,这一结果的实现,要很多人经过很长时间的努力。作为烟草行业的生力军和后继力量,我们应当明确自己所肩负的重任,我们应当树立为烟草行业奉献终生的决心,树立为烟草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己之力的信念。所有烟草人的未来之路都很漫长,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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