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性质研究院审批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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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性质研究院审批细则民办非企业性质研究院审批细则2011-06-04 20:17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第一条为发挥首都人才聚集、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区域创新能力,加快知识型服务产业发展,提高首都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并经认定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颁发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第四条国内组织、个人在京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应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2、照或营业执照。研发机构可以按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第五条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六条在京设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3、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第七条申请认定研发机构,应向市科委提交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二)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四)当年财务报表。(五)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市科委自接到上述材料
4、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被认定的机构可凭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政策的手续。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可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直接到所在区县科委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本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第八条经市人事局批准,研发机构可接收符合进京条件的国内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为研发机构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京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第九条研发机构中持有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内地人员,凭所在研发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研发机构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为研发机构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第十条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账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第十二条研发机构的外籍人员在京工作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政府外办申请取得外国专家证。(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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