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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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业务。第四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系统的主
2、管部门,负责维护、监控、更新本系统的机构注册与变更、用户注册与变更以及业务发生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协会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第七条 协会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异议核查。第八条 各
3、小额贷款公司应具体指定部门或个人负责本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公司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九条 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协会使用)。第十条 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创建,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总部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创建本公司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
4、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权限等。第十二条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企业信贷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四条 协会用户的个人信息报人民银行备案,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与查询用户的个人信息均报协会备案。协会管理员用户变动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变更备案;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或查询用户发生变动均须在1个工作日内
5、向协会管理员用户变更备案。第十五条 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保证征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严禁创建共用用户(一个查询用户多人使用)。第十七条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交由小额贷款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保存。专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八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定期更改一次密码。 第四章 信息采集、报送和反馈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企业信用数据库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
6、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实行“协会一点接入”原则。协会数据上报用户每日向人民银行报送当日的企业信用信息。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日下午五点前将当日的征信数据报送至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做好上报报文组装、对反馈报文进行加载和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后重报的工作。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做好对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及时补正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在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7、一)审核企业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企业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开展其他合法业务时,需查询相关企业信用状况的。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也可以采取单独授权书的形式。第二十五条 客户企业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贷款申请书、合同等信用业务档案文件一同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查询申请时,应登记有关事项,查询申请人在收到查询结果时,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企业的信用报告内容有异议时,各小额贷款公司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客
8、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在答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到协会,由协会完成异议信息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异议申报小额贷款公司。异议信息经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返回客户。 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征信系统各级用户应遵守保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数据生成、报送、查询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严守客户的信息机密。第三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和异议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企业信用信息用
9、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存放相关文档,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征信相关文档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三十三条 对于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协会应按照规定的数据备份要求进行数据备份。第三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办法及企业征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反馈的全行业全系统查询记录,监控各小额贷款公司的查询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和
10、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和使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未按要求进行企业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二)未按要求进行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进行补正;(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四)未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导致征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一个用户多人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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