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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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型水库和小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型水库2座,小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
2、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1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 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
3、,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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