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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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某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A省人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A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A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管护办法。 总体原则: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改革。县人民*对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
2、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一条 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所有。 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1 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并
3、明确各工程的管护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二条 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要求 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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