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7天连锁酒店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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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目录一、税务登记管理2(一)设立税务登记2(二)变更税务登记或有关信息3(三)注销税务登记4二、税务发票管理5三、纳税申报管理5(一)申报要求5(二)申报流程7四、税务信息管理9五、年检10六、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10七、税务机关稽查10八、税务责任处罚(试行)11 为了规范集团税务管理,减少税务风险,制订本制度。一、税务登记管理(一)设立税务登记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于开业前取得旅业或非旅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于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起30天内到辖区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报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长期营业执照的,并估计开业后一个月内仍无法拿到
2、营业执照的,应当于开业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特殊纳税人税务登记,并尽量申请为旅业的税务登记和申购旅业发票;申请临时或正式税务登记证时需填写的各类申请表、审批表等,应发给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交主管税务机关。2一般情况下,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可领取税务登记证;子公司、分店领取税务登记证当天应当去所属税局专管员处报到,了解分店应缴纳的税种、税率,进行税种核定,并填写应缴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发票领购申请表等,发给税务专员进行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交主管国税、地税局。3子公司、分店取得税务登记证当天传真或扫描给集团财务部办证专员和税务专员;填
3、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主管税局的名称、专管员姓名和电话等信息,并发邮件给税务专员。4子公司、分店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如果之前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及时注销已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证。5取得税务机关批准后的各类审批表,包括但不限于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表(或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应缴税种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发票领购申请表等,应及时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相关信息,发邮件给税务专员,并于原件取得当天邮寄给总部税务专员,税务专员收到后交予各负责会计复印,留原件存档。6 子公司企业所
4、得税可以汇总缴纳的,应当申请汇总缴纳,下属各分店需及时前往主管国税机关(个别地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应前往地税机关)备案,同时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申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发邮件给税务专员。税局出具的汇总纳税批文原件,于取得当天邮寄给总部税务专员,税务专员收到后交予各负责会计复印,留原件存档。7可以办理网上报税的地区,应当申请网上报税。有关网上报税的申请表及银行委托扣税协议书,需经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申请成功后的网上报税数字证书等原件应于取得当天邮寄给集团总部税务专员,税务专员交予各负责会计复印后,留原件存档。8地税登记办
5、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发票的领购手续,子公司、分店应指定专人担任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发票领购簿,并同时填写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的“国税登记信息表”和“地税登记信息表”中发票管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发票种类、开具方式等信息,并发邮件给税务专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税务专员。(二)变更税务登记或有关信息1原登记为非旅业的分店和因特殊原因未登记的分店,在取得卫生、环保、消防、特营四证后,应立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拿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当天传真或扫描给税务专员和办证专员。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完成后30日内应完成国税、地税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表格应当先发给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报出
6、。2营业执照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各子公司、分店应首先咨询当地主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获知相应的程序、要求提供的各种文件等,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部法务专员、税务专员,经法务、税务专员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天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表格应当先发给税务专员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报出。3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各子公司、分店应于变更税务登记的当天将新的税务登记证传真或扫描发给集团财务部办证专员和税务专员;税务登记证内容及其他有关信息变更的,各子公司、分店应及时更新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中有关信息,并发邮件给税务专员。4税务登
7、记变更引起发票种类变更的(如由其他服务业变更为旅业等),应于变更当天通知税务专员、负责会计,并更新子公司、分店税务管理制度附表中有关信息,发邮件给税务专员。 (三)注销税务登记1子公司、分店经批准决定注销的,应首先咨询当地主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获知相应的程序、要求提供的各种文件等,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部法务专员、税务专员,经法务、税务专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就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税务发票管理
8、1各分店应当按照财务营运手册之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税务发票;发票管理员应当设立发票管理台账,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以前已开具发票后客人因故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贴在原存根联处,保证各联完整。2分店每次购买发票前,应当首先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并由分店店长在发票管理台账“备注”栏签名,以确保账实相符;对领用超过3个月尚未退回存根联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分店在税务机关核销发票时应当仔细检查,确认税局已加盖核销章并在税局发票管理系统中注销。3税务专员每月末通过邮件发送空白的当月发票月报表,所有已开业和虽未开业但已开始购买发票的分店发票管理员应于次月5
9、日前填写上月及本年累计发票购买及使用情况,并回复给税务专员。4. 财务部稽核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店发票管理台账登记、发票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未取得购买发票资格的分店,不得擅自借用同城其他分店的发票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先取得税务专员的批准。三、纳税申报管理(一)申报要求1税务登记证颁发日(或临时税务登记、特殊纳税人登记批准日)为分店纳税义务开始日,无论是否营业、是否取得营业收入、是否盈利,都必须进行增值税 / 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没有营业额的,需进行零申报;没有营业额但有成本发生的,应当如实填报成本金额和负的利润总额,不能只按零填写。2一般情况下
10、,企业所得税应按季申报(国税),增值税 / 营业税、城建税以及其他附加税按月申报(地税);会计在申报国税、地税时,申报的税种、税率等必须以税务机关批复的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表(或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等为准。3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分店,申报前先与税局专管员沟通小商品销售收入的缴纳问题。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申报只需要零申报,小商品销售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中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1996】202号文第二条规定,我们的小商品只对住客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4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应于合同签订后及时
11、交纳印花税。可采取自行贴花、汇缴(即:应纳税额大于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等方式,或与当月营业税等地税一同申报;营业帐簿及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共五种证照)等应于取得后及时贴花。应税合同签订后,需要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申报,但因未拿到税务登记证无法申报的分店(如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申报),如果估计开业后两个月内无法拿到税务登记证的,应督促分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如果估计开业后两个月内能拿到税务登记证的,应于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10日前与营业税等地税一并申报。物业租赁合同签订后需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在备案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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