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某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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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XX 镇)目 录特许经营协议1前 言6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71.1 定义71.2 解释9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2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122.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13第三章 特许权143.1 特许权的授予143.2 特许权的内容143.3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153.4 本项目的资产权益163.5 项目特许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16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17第五章 地质勘察和设计195.1设计及责任承担195.2勘察机构的选定和通知195.3勘察和设计审核及备案195.4设计变更195.5乙方变更设计的权利195.6乙方的责任205.7甲方的权
2、利和责任20第六章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226.1建设内容226.2建设进度计划226.3开工通知246.4建设256.5施工注意事项266.6监理286.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286.8 不免责29第七章 测试和完工307.1 单项工程验收307.2 完工通知307.3 性能测试307.4 交工验收317.5 拆除与重建327.6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327.7 环保验收327.8 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337.9 本项目的调试及试运营337.10 开始商业运营347.11 不免责357.12甲方导致的延误357.13乙方导致的延误36第八章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368.1运营与维护368.2提供污水处
3、理服务378.3中期评估388.5融资38第九章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409.1移交范围409.2移交委员会409.3移交验收标准419.4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429.5技术的移交429.6人员和人员培训429.7合同的转移429.8移走乙方的物品439.9风险转移439.10移交费用439.11移交资产状况439.12移交效力43第十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4510.1甲方的一般义务4510.2乙方的一般义务46第十一章 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4811.1法律变更4811.2保密48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48第十二章 临时接管50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5113.1不可抗力5113.2免于履行511
4、3.3不可抗力的通知5113.4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5113.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521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52第十四章 履约保函5314.1建设期履约保函5314.2移交保函53第十五章 特许权的收回55第十六章 协议的转让5616.1甲方的转让5616.2乙方的转让56第十七章 补偿与违约赔偿5817.1一般补偿5817.2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5917.3违约赔偿59第十八章 保险6118.1购买保险的责任6118.2代为购买61第十九章 解释和争议解决6219.1解释6219.2争议解诀62第二十章 其它6420.1通知6420.2非弃权、协议文字6420.3生效64附件1
5、 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66附件2 项目验收测试70附件3 保险72附件4 委派日常事务代表的委派77附件5 特许经营权授权书79附件6 补偿公式80附件7 污水处理费结算通知书82附件8 污水处理量统计表83附件9 水质监测统计表84附件10 拨付污水处理费的承诺85附件11 水电供应协议86附件12 甲方日常事务代表授权书88附件13 乙方日常事务代表授权书89附件14 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协调小组名单90前 言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协议由 XX 镇人民政府(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6、,职务: ;与 江门市XX区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江门市 XX区 ,注册号: 440782000050770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国籍: 中国 。于2010年 月 日在 江门 市 XX区XX镇政府 签署。鉴于:(1)广东省江门市XX区 XX 镇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于2010年 6 月至2010年 7 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招标、评标、谈判等程序,最终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语及语句
7、具有下列含义:甲方指XX镇人民政府 乙方指 江门市XX区XX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指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服务协议指由 XX 镇人民政府和乙方,于生效日签署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所有前期工作(如可研、环评、立项、“三通一平”等)、设计、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中国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8、、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度日期指本协议第6.2.1款中项目计划表所规定日期。开工日指具有本协议第6.3.2款规定的涵义,乙方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生效日指甲方与乙方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商业运营日/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根据本协议第7.10款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特许期具有第3.3条所确定的含义。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含本日)。运营期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
9、本日)。运营时间移交日指特许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建设协议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有关本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建设施工、测试和完工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指由
10、乙方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根据建设协议和本协议履行项目工程建设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第8.3.1款规定成立的委员会。水量设计水量指甲方预先设定的相当于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在旱季污水收集量的日平均最大值。保证水量指甲方承诺的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则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最高限额水量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高污水处理量,任一运营月的实际污水进水量超过该月累计最高限额水量,乙方需对该超出部分进行处理,甲方该支付超出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11、。实测水量指每一运营日在交付点实际测得的处理后的出水量。初始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指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保证水量以下的污水按保证水量计),而应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的价格,亦简称“基本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按服务协议所确定的由 XX 镇人民政府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的费用。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a)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b) 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融资交割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
12、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不可抗力具有第13.1条所确定的含义。政府/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乙方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
13、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或其他协议。项目协议指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等总称。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场地指本项目所占且乙方拥有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详见附件5。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违约利率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4、。1.2 解释1.2.1 解释规则(1) 协议文件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每一附件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 完整的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3) 修改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4)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5) 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1.2.2 解释在本协议中:(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5、2) 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3)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5)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6)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7)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8)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9) 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10) 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
16、、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1)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3 项目公司(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以具体进行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等。(2)项目公司的名称拟订为:江门市XX区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报经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正式确认。(3)项目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在项目公司申办注册过程中,甲方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诺该项目
17、公司享有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及环保项目所应享受的优惠政策。(4)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1) 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3)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4) 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江门市XX区
18、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5) 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不应无理拒绝,并给予及时批准。(6)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1) 乙方为一家由 江门市XX区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为本协议实施
19、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江门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 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 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
20、进行的诉讼。(5) 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 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7)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2.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
21、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第三章 特许权3.1 特许权的授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XX 镇人民政府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包括:(1) 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2) 在特许期终止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 XX 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3) 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4) 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3.2 特许权的内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
22、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内容为:所有前期工作如可研、环评、立项、“三通一平”等;所有前期费用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由 XX 镇人民政府支付,如XX镇资金困难可由乙方借支,偿还期为5年,支付方式为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借支总额的年平均数额,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偿还单位为 XX 镇人民政府。如XX镇政府还款困难,由其向XX区政府申请并由XX区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该区财政代支。(1) 乙方应在特许期内负责污水厂内设备、设施的投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2) 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3) 特许期后,乙方按照规定,将项目设施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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