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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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目 录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12.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53. 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9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 的通知145. 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166. 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237. 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3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359. 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4010. 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
2、47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5312.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713. 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6414. 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6915.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7316.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7917.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8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优化产业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9019.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9420.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921. 海淀区促进旅
3、游产业发展支持办法10322.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10723.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11324. 海淀区促进文化发展支持办法11725. 海淀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办法12126. 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框架12627. 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政策列表12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企业 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31号)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
4、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的任务要求,现就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战略意义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重点,事关核心区建设全局,必须充分认识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聚焦优势资源,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转化和产业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全面提升核心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实现核心区“四个一批”建设目标。二、支持范围(一)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
5、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二)支持实施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三)支持海淀区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三、支持措施(一)制定出台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系列政策,包括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并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并适时发布具体落实办法。(二)海淀区统筹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
6、过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四、支持重点(一)支持创新型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整合并有效利用产业空间资源,协调解决核心区重点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等空间需求,对自用生产用地、经营性用地的购置和建设提供支持。(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实施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提供项目相关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等系列优惠政策。(三)支持创新型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国家工程
7、中心、国家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设施等。(四)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和并购,为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支持。对创新型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购重组提供费用补贴;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融资,为企业提供融资贴息和补助;对重点产业化项目进行政府股权投资,促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市场拓展。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力度;为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重大项目提供融资补贴等。(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引进和激励人才。对创新型企业提供行政事项
8、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七)支持创新型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水平。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研发、人才引进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创新型企业以国际化的视野,利用全球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八)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自主创新品牌战略。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渠道,支持企业进行品牌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对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会议和展览,提升自主创新品牌形象提供政策支持和奖励。(九)支持创新型企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创新型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形成核心技术专利技术,引导优质专利中介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质
9、量专利服务;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和制定国际、国家技术标准,鼓励创新型企业承办大型标准化会议和活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一: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重点创新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以下类型企业之一:
1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二)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三)在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在业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五条 为重点创新型企业优先提供发展空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对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
11、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第六条 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执行。第七条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具体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执行。第八条 支持重点创新型企业上市和并购。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补助,具体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执行。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跨地区、
12、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第九条 对列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实行财政奖励,自本办法实施年度起,以上一年度为基数,3年内按照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环比增加部分的25%标准奖励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享受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第十条 优先推荐重点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重点创新型企业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
13、、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第十二条 对核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创新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要求,可根据实际需求实施“一企一策”,给予特定的支持。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第十五条 重点创新型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
14、会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重点创新型企业申请,开展评审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二: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
15、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淀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聚集的科技资源优势,推进一批国际领先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海淀区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括:(一)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成果;(二)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的科技成果;(三)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科技成果;(四)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
16、成果;(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科技成果;(六)由海淀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成果。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备转化和产业化条件;(二)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项目的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三)项目承担单位拥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承担的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第六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持有重大科技成果转
17、化和产业化项目并在海淀区新注册、纳税的企业;(二)已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并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八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具体支持办法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九条 以股权投资方式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支持,按照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执行。第十条 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等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进行综合评
18、定,依据评定结果,择优对入选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资助。第十一条 对利用贷款进行规模化生产的企业,采取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第十二条 为企业优先提供发展空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包括:(一)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二)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
19、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支持措施,原则上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
20、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区政府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材料。第十八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开展评审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
21、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根据2010年6月10日召开的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精神以及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1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
22、中“在海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修改为“在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二、第二条第一款中“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海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第七条中“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修改为“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由海淀园管委会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四、第九条中“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3、核心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修改为“海淀园管委会发布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五、第十条第一款“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技术领域,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导向”修改为“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2010年6月4日海行规发20101号发布,根据2010年6月21日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改进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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