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交互同构关系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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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交互同构关系剖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 非政治公共领域;法;社会结构;控制;重构内容提要: 非政治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公共领域和私域之间的社会中间领域,具有非政治性、公共性、契约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它本质上蕴涵了人们为之努力了数百年的宪政理想,是消解现阶段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实现善治的最佳选择。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之间是一种交互同构的关系,二者互为条件、交相促进。正是在二者交互同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不断地发生着变迁。但目前我国有关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现有的法律体系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现实需求严重不协调。因此亟需制定与宪政总要求相一致的、完备的、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
2、由为出发点,以对行政机构的权力实行制约为中心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法律体系,从而使非政治公共领域成为建构未来中国社会良性结构的逻辑起点。非政治公共领域是笔者基于中国国情提出的一个本土概念,1它是包容了抽象与具体的多维度、多层次的一个立体性范畴。它既被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又被视作实体来建构。这个范畴是通过组织、制度、文化与运动等一些重要载体来体现和表达的,具有非政治性、公共性、契约性与独立性、合法性、开放性与非营利性等特征。它是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独立、自律的社会领域,是处于政治公共领域与私域之间的社会中间领域,是独立的社会权力的发源地。非政治公共领域的诞生与发展,是人们为解决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努力探索的
3、结果。世界范围内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导致了各个民族国家统治方式的调整和治道变革,公共治理尤其是善治的倡导立即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并很快成为各国争相运用的新型统治方式。而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本质与这种公共治理包括善治有着与生俱来的一致性。因为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本质内涵与特征中蕴涵着人们为之努力了数百年的宪政思想与理念,同时,它又具有灵活回应事实的优势。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实践已让这种优势端倪初露。也就是说非政治公共领域是消解现阶段统治的合法性危机、调整国家统治方式实现治道变革的最佳选择。既有的实证研究的结果告诉我们,虽然非政治公共领域已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存在和确立,但它的规模与力
4、量还远不能满足新型公共治理的要求,更不足以形成与政治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等分工合作、相互制衡的主体力量。所以,我们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控制和重构。同时,通过非政治公共领域对法律的基础功能与基本价值的揭示与挖掘,展示二者的交互同构关系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力。一、法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重构与控制法律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理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它具有构建社会结构与设计社会现实的功能,并通过法律的外在权威将理性设计的东西真实化为社会现实的能力基础,尽管其中要借助于人们的行动或者说哈贝马斯所发现的以理解、商谈为基础的交往理性。2人们企图通过法律“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
5、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1(P.51-52),也就是说法律不仅具有控制功能,还具有重构功能,它所凭籍的是法律的理性特征。当然这种理性不是指造法者的一些空洞公式或脱离了实际的抽象表达,而是指基于经验又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正如庞德所宣称的:经验由理性形成,而理性又受经验的考验。舍此之外,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东西能站得住脚。法是通过理性所组织和发展起来的经验,由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造法机关制定颁布,并受到社会强力的支持1(P. 110)。既然非政治公共领域是社会现实自身发展的结果,又是政府基于各种历史环境所作出的明智选择,就应将其纳人正式的法律秩序,借助法律的力量使其满足新型统治之需。
6、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拟从两个维度对其加以分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正式法律;二是由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所制订的行政法规。(一)中国的法律现实1.既有的法律状况。迄今为止,中国尚无一部关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专门法律,虽有一些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各种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对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信托法等一些相关规定,税法中对一些公益事业的捐赠等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零乱、繁杂,不成体系,甚至相互冲突,它的后果就是让人们无所适从,有法似无法。这与西方一些国家与宪法配套制订一部结社法或社会团体
7、法或非营利组织法和无成文宪法条件下单独制订一部体系完备、立法层次高的相应法律相比,中国有关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立法显得尤为滞后。而行政法规依调整的组织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国家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前业已存在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法规,它包括有关新闻单位、广播、电影、电视台、出版发行单位、报刊杂志社、公益事业管理单位、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单位等的法规,如新闻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这部分组织或行业所从事的主要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它们的重要职责除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外,就是增大政府事务的透明度,以利于公众对公共权力机关或者政治公共领域的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公共权
8、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这与宪政理想和我国现行宪法倡导的基本精神即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是一致的。对于与这一职责相对应的组织的立法,原本应该是重视在宪法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原则下保护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防止行政权力对他们的过多干预,保护组织成员和其他公民的知情权、议政权、批评权及其它权利,保护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采访权、编辑权、发表权、出版权、播放权等等。当然,由于这些工作与政府事务密切相关,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应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遗憾的是,现行的相关法规,它们大都是重限制而非重保护,立法的出发点是限制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与自由,保护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行使,维护管理秩序。
9、另一类是针对体制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组织所制定的法规。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从这些条例的名称可以看出,制订这些条例的出发点是强调管理和引导,将这些条例所指的对象纳入体制内,使它们从自然状态转入规范状态。这些条例的内容告诉我们,就被条例所规范的对象而言是多了限制而不是多了权利和自由。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例,整个条例4
10、0条分为7章,除了第1章的总则、第2章的管辖和第3章的附则外,其余4章29条主体内容除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各种限制条件和繁琐的程序,就是规定登记机关与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权限和罚则,再就是社会团体对两个管理部门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原本关于社会团体的立法,应是为了保障公民及由其组成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体现社会团体以参与或分担政府治理社会事务权力的形式,形成与政府的分工协作、权力制衡关系,但在整个条例中我们看不出此类痕迹,也反映不了对团体或对公民的权利重视与保护。当然,这个条例它既被称为管理条例,自然以管理为重,但问题是关于社会团体的全国性立法除它和与之配套的印章管
11、理规定外别无他法,故重管理、轻权利的立法倾向由此可得以印证。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其它法规情况大同小异。2.既有法律的缺陷。概览这些法律法规,它们所呈现出的最大缺陷就在于立法者思想出发点上的.权利倒置现象。重责任、轻权利,重现实防治,缺乏战略上价值定位与价值功能设置;重管理机关的权限,轻被管理者权利与利益,缺乏围绕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战略地位与社会结构性地位的统筹兼顾,缺乏围绕宪政意义和宪法本质的完整体系。立法不是首先以公民其次以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为起始点和中心,相反,则是对这二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设置种种条件和程序加以限制,对管理机关的权力约束却规定甚少。原本
12、制订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服务于宪政总要求和宪法确立的根本目标、基本的价值追求,而立法表现出的这些缺陷使相应法规实质上与宪法的根本要求相悖。立法所呈现出来的第二个重大缺陷就是立法层次低,在非政治公共领域这样一个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又与公民生活、主要的社会事务活动休戚相关的庞大领域竟无一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的专门法律,这是迈向法治社会不可思议的一个巨大漏洞。立法所呈现出来的第三个重大缺陷就是由第一个缺陷所引起的法条上的严厉规定,致使法律规定不仅不能解决存在于非政治公共领域内的管理体制、组织规模、人们的价值追求的实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还加剧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根本上妨碍了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健康发
13、展。这些缺陷归根结底指向了立法的一个最大困难:应然与实然的协调与契合问题,即如何将法的道德性问题如公平、正义、平等、诚信等与具体的社会需求和现实对立法的要求进行最佳协调。具体到非政治公共领域,就是如何对保护和促进非政治公共领域发展的内外部条件、环境用道德原则进行合理分配。犹如用正义原则分配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内部管理、内部结构、内部机制与外部要求,如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社会分工与社会多元化的要求、人们自主价值观的要求等等;3又如对社会团体的立法要求既兼顾团体运作的大环境、社会需求,又反映团体目标、团体对社会价值的追求等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集中体现为从应然到实然的实现问题,即通过立
14、法将形式公正、形式平等合法化,把抽象的社会正义化约为可期待实现的条件,从而矫正现实中的不平等与不公正。(二)法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控制与重构1.为什么能控制与重构。通过上述对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相关的中国整个现行法律体系的分析,我们已经窥见其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现实需求的严重不协调。但人类自从走出自然状态进人文明社会以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改变了与物质世界的支配关系,从原来对外在的物质自然界的被动适应变为对其及人类自身的内在本性的主动控制。至于这种控制手段可以有多种:如道德、宗教、法律,如果说在传统意义上道德、宗教是内部控制手段,而法律是外部控制手段,那么,在法治时代法律则兼收并蓄内外部控制的功能。因为法治
15、社会的法律规则,犹如现代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有海陆空道路,有铁路、公路、乡间小道,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公路等,人们出门就会自然而然地行走在其中之一的道路上,若是别出心裁要走一条“生”路或出“轨”行走在一条非正常设置的路,就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法治社会也同样,种类繁多、高低有序的法律规则和事无巨细、阶梯式的规定将整个社会组成一个规则网络,每个人只要行动就势必要循着相应的规则网络,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也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就会付出代价,并可能受法律的制裁,从而实现法律对人们的外部控制。久而久之地在这个网络上行走和这些网络被人们惯性地遵守,这些规
16、则的价值在人们的内心就会与道德发生同化或混同,人们不需要强力就自觉自愿地认定如此行为或不行为为正当,从而取得对人类本性的支配力和实现对人类的内部控制。正因为法律具有这种内外部控制功能,所以对法律的设计其实意味着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重构。因为设计完成的法律可凭借国家强力让人们服从和遵守,而长期遵从的结果易造成不被人们察觉的思维定势而导致人们惯性甚至自愿的行动。而这种惯性和自愿行动将势必引起非政治公共领域结构与实践的变化,从而实现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重构。2.如何为达臻目标而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相关的法律进行科学的设计呢?首先,法律的制定要符合对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目标定位和科学设计的基本要求:第一,应对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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