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考研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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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讲义舒国滢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导论第一节 法学一、法学的概念 二、法学的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第二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第一章 法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 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三、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二、法具有普遍性 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 第二章 比较法学与法系第一节 比较法学一、比较
2、法学的概念 二、比较法学的功能 第二节 法系一、法系的概念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第三节 两大法系一、两大法系的重要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 三、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四、两大法系之比较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责任一、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四、归责与免责 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规则一、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
3、二节 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第三节 法律体系一、 法律体系 二、法律部门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五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五节 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法律
4、事实的种类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六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行为界定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七章 立法、执法与司法第一节 立法一、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立法体制 三、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执法一、执法的概念 二、执法的特征 三、执法的原则第三节 司法一、司法的概念 二、司法的特点 三、司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八章
5、法律推理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概念一、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涵义 三、法律推理的特征第二节 演绎法律推理一、演绎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 二、法律规范推理 三、事实推理 四、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第三节 类比法律推理一、类比推理的形式 二、类比推理在反驳中的作用 三、普通法中类比法律推理的运用第四节 法律推理的价值一、法律推理与法治 二、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九章 法律解释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四、法律解释简史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一、法律解释的目标:主观说与客观说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
6、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四、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第十章 法律渊源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概念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二、法律渊源与法律推理 三、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一、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二、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之类别第三节 非正式法律渊源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之类别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第一节 法律效力的概念一、法律效力的涵义 二、法律的效力范围 三、法律效力的层次第二节 法律的时间效力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二、法律的失效时间 三、法律溯及力第三节 法律的空间效
7、力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二、在局部地区生效 三、在域外生效第四节 法律的对象效力一、对人效力的原则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第十二章 法的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规范 二、法律产生的原因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 四、法律产生的标志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一、法的历史类型 二、法的继承与移植 三、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第三节 法的未来一、“法律的消亡”理论 二、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 三、法的未来演进的趋势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一、
8、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二、推进社会变迁或变化 三、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 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五、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第四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第十四章 法的价值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一、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第二节 法与秩序一、秩序的概念 二、法律调整与社会秩序的形成第三节 法与自由一、自由的概念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第四节 法与平等一、平等的含义 二、法与平等的关系 第五节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表现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第十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因素第一节 法与经济一、法与生产关系 二、法与生产力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
9、与经济的关系 四、法与市场经济第二节 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二、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三、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四、法与政策第三节 法与文化一、文化对法的指导和影响 二、法对文化的促进和制约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构建的作用第四节 法与道德一、道德的概念 二、法与的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第五节 法与宗教一、法律与宗教的异同 二、政教合一国家中的法与宗教 三、政教分离国家中的法与宗教 四、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十六章 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一、法制的含义 二、法治的含义第二节 法治的
10、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第三节 法治国家形成的条件一、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 四、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五、全民具有法治意识第四节 法治国家实现的途径一、法治发展的模式 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步骤导 论学习目标法理学乃法律思想之凝结,殊难以教材形式编写之。从根本上讲,法理学思想散见于历代思想家们的论著之中,而一切所谓法理学讲义只不过是对这些论著之思想的复述和整理。自然,本教案也是这样一种复述和整理的产物。尽管如此,我们这些编写者们仍然不敢对法理学之题材有丝毫的怠慢,而尽力以专业的标准对待法理学所涉及的论题。这
11、样一种追求也许并没有完全顾及学习者的兴趣。一切初入法理学之门的人均渴望法理学极尽简明,要求作者删繁就简、抽丝剥茧,透露思想之光点。实际上,历史上只有那些在思想和文字上均达到炉火纯青地步的大学者才有可能满足我们的些许愿望。比如,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在1945年为海德堡的学生写过一篇不足千言的短文五分钟法哲学,以优美的文字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精义作了经典的表述,一时引为楷模。我辈资质远未及此等进境,欲以五分钟之限说尽法理学之学,恐怕亦甚为困难。不如退而守拙,尽力以平实手法呈展专业知识和问题。为引领学生进入法理学思维之门径,本教案在结构安排上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尝试。每章正文前列
12、名言、警句若干,意在让学生借助智者们的微言大义把握所涉主题之要旨。正文内时而插入一些“事例”,欲帮助读者直接感受生动的社会生活事实之中所蕴含的法学道理。每章学习完毕设计多少不等的“本章习题”,旨在激活学生对法理学理论和问题讨论的兴趣,试图使参与思考、分析和讨论的每个人都能够共享法理学智慧、方法和技术所带来的精神愉悦。但愿这样的方式逐渐为学习者适应,并产生编者无心插柳而柳树成荫的奇妙效应。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
13、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
14、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
15、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请看下例:事例02中
16、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事例02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
17、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
18、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四、法学的思维及其特点。第二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
19、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1881年(明治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前,当时在高等法律院
20、系中,曾开设“法理学”或相似的课程,也有若干法理学教科书刊行。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依照苏联的模式,采用苏联40至50年代的法学教科书,译作“国家和法权理论”,直至70年代末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此名称沿用至80年代初。1981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进入90年代后,大多数政法院系在各自编写的教材中已开始采用“法理学”称谓,该名称同时也为法学界普遍接受。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
21、系,但又与一定的法学理论体系相联系。法学体系也不完全是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等等。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其中又可以分为中国法制通史、断代史(如隋唐法制史、明清法制史)、专史(中国刑法史、中国民法史等)。国内应用法学。主要有两类:(1)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环境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2)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
22、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其中包括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外国部门法学或比较法学(如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5.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包括法医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精神病学等。(二)法理学的地位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
23、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法理学归属于人文科学的一部分,它基于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衍至对人类生活式样、价值、人类的精神等等问题的思考,无疑为人文科学(包括哲学)的研究展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向。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人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而,一味强调“功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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