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冲刺高效备考笔记(马哲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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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西周时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分封制。周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是诸侯们的共同主子,自称为“上天之子”,故又称“天子”。周王把国都附近的地区划分为王畿,由王室直接统辖。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分封给许多诸侯,各建邦国。这样,在周王直接统治的四面八方分布着许多封国,称为“四方”。被分封的诸侯主要有三种类型: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功臣;古帝王之后。周朝分封大多在周初的武王、成王、康王时进行。相传“(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篇在当时的封国中,最重要的是卫、鲁、宋、燕、晋等国。封国是世袭的,世代相传。诸侯在
2、自己的封国内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不仅能聚族立宗,对下进行分封,组成强有力的宗族政治集团,还能在自己的封地内修建城池,征集军队,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诸侯对周王保持着臣属关系,受封的诸侯国受到外来侵袭或发生内讧时,周王要给以保护或进行处理;诸侯对周王承担各种义务,如:镇守疆土、拱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建立诸侯国的目的是为朝廷建立统治屏障,如果诸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超越周王赋予他们的特权,周王可以削减或废除给他们的封地和爵禄,甚至消灭他们。卿大夫、士一方面从属于上一级,一方面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着严格的尊卑等级。家臣之“家”,在西周和春秋时期指的是建立在卿大夫的宗族和采邑中的宗族、政
3、权合一的机构。史书中的家臣通常指的就是西周春秋时期周王室卿大夫及列国卿大夫的臣属,负责管理卿大夫的宗族和采邑事务。家臣一词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其文日:“公臣不足,取于家臣。”左传在此之前,虽未明书“家臣”,但关于家臣之人、事,却已屡次提及;其后,关于家臣的记述更是不胜枚举。诸侯国的卿大夫家臣相对于国君而言又可被称为“陪臣”。春秋时期的列国家臣阶层在政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各国家臣中,又以鲁国的家臣最为活跃。 鲁国的家臣制度,源于周代实行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在这两种制度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下,周王作为宗族的宗主和国家的统治者,对兄弟、功臣进行宗族和国土的分封,使其成为诸侯国君;在鲁国,国君再进行
4、类似的分封以至于卿大夫;卿大夫又在“家”中设置了家臣。在家臣职官设置及职能方面,鲁国家臣体系带有明显的模仿周王室和鲁国公室官僚体系的特征,可称为“拟公性”。除此之外,春秋时期的鲁国家臣还体现出双重性、宗法性和流动性的特性。春秋时期,鲁国卿大夫的宗族和采邑不断扩大,为了能够很好的管理宗族和采邑事务,他们设置了更多的家臣,促进了鲁国家臣制度的完善。 鲁国家臣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对家主都有很强的依附性或者依赖性,其利益是与卿大夫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家臣唯家主之命是听,成为卿大夫的附庸。卿大夫的家臣,相对于国君来说是一种离心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君的权力。后来,随着私欲的膨胀
5、,家臣又逐渐成为既背离家主,又与国君相离心的势力。 春秋时期,更为先进的县、郡制已经在一些国家确立并开始推广,但这一制度在鲁国却迟迟未能推行。春秋中后期,随着鲁国卿大夫们日益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互相争权夺利上,各种权力越来越多的下放到家臣手中,致使一些地位较高、比较特殊,因而受到重用的家臣逐渐掌握了卿大夫的宗族或采邑中的大权,这种现象在鲁国“三桓”的采邑上最为严重。久而久之,这些掌握了大权的家臣,私欲不断膨胀。为了扩大自身的利益,他们不断削弱家主的权力,甚至想要取而代之,公然“张公室”、“执国命”,以至于发动叛乱,沉重打击了三桓家族以及鲁国公室的权益。面对家臣对自身权力和利益形成的严重威胁,鲁国国
6、君同卿大夫联合起来,决心铲除强势的家臣。在孔子的建议下,鲁国开始了拆除三桓采邑坚固的城防设施,即“堕三都”的行动,希望借此消除家臣的权力基础。但是,长期掌握采邑大权并受益匪浅的采邑家臣们对此则持强烈的反对意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再度发动叛乱。在经历了一次次家臣叛乱,付出惨重的代价之后,鲁国国君和卿大夫们终于逐步收回了家臣手中掌握的大权,削弱了家臣实力和家臣制度,导致了鲁国家臣制度的逐渐消亡和家臣阶层的日益没落。 鲁国家臣的叛乱证明,以采邑制度为主的地方行政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必然走向灭亡,新的中央集权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西晋“八王之乱”是历史上一个重大事件,历来关注和研究的人都比较多
7、.这个事件关乎西晋时期两个层面的重要问题:西晋分封制和西晋的衰亡.前者在早期的研究中经常被认为是“八王之乱”爆发的主要原因,近年(略)不同意这个观点,但是也不否认其相关性;后者则被强调为“八王之乱”的后果.然而,这些研究在论述二者关系的时候,一般都(略)分封制及相关的诸王出镇制度看作是既定的事物,从中寻找和“八王之乱”爆发所需条件的吻合关系. (略)西晋的分封制做为针对宗室成员的制度,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正是在这种演变中形成了西晋宗室的内乱问题,并对西晋政局和历史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西晋分封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和诸王出镇问题的形成原因;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宗室诸王在各个不同
8、(略)况,形成对“八王之乱”事件的重新理解;第三部分从西晋宗室的角度考察它的发展变化和西晋历史走向的关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八王之乱”称谓并不确切,文中将有分析,文中提到时一来是约定俗成的使用方法的绍介,二来本文只取其表示导致西晋衰亡原因中宗室方面的意义.春秋初期,鲁国虽然尚能保持一个大国的地位,参与一些国际事务.但因为它“犹秉周礼”,坚持分封制度、宗法制度、井田制度等西周时期的传统礼乐制度文化,从而使它在一个变革时代逐步走(略)所以能够专鲁,也正是因为旧的分封制、宗法制为它提供了政治、经济、军事保障.三桓的发展造成了鲁君权力的逐渐衰微.三桓象鲁君一样,坚持传统制度,维护周
9、礼,从而使陪臣势力坐大,反过来威胁三桓的政治地位,造成了鲁国“陪(略)政治局面.陪臣叛乱虽被平定,但是随着政权的不断下移,不仅鲁国国势日渐衰微,三桓也象鲁君一样逐步走向了灭亡(略)是造成鲁国与三桓衰败的外部原因,鲁及三桓衰败的根本原因,正在于他们“犹秉周礼”,死守西周以来传统的分封、宗法及礼乐制度.春秋时,鲁国虽然衰落了,但却孕育出了孔子思想,成为中华儒家文化的摇篮,其影响所及,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意义非凡的.春秋时期诸侯国军权下移卿大夫导致君权衰落是一种普遍现象.笔者认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春秋时期的分封制(采邑制)、世族世官制、非常备军制.在这些制度下,诸侯国武装力量有(略)私属”(略)国
10、军权的掌握来自于对民的掌握,对民的控制是控制军权的基础.公室与私家“国人”、“私属”实力对比的变化,导致了君权的下移.晋国在实行分封制的同时也在实行一种县制,晋县后来成为各大卿族的势力范围,其实质与采邑无异.通过激烈的内部斗争,晋国军权逐渐集中于少数几大卿族之手(略)下移于几大卿族. 春秋时期诸侯国军权对君权的影响有其独特的方式.笔者将诸侯国军权分为对外作战时的军权和非对外作战时的军权.未见对外作战时的军权直接作用于内部武装冲突的事例.非对外作战时的军权主要指各方对所属第一、二类人员的掌握,这种军权对诸侯国内部权力格局具有决定作用.晋国后期各大卿族(略)营所属采邑(县),对第三类人员的掌握开始
11、成为非对外作战时军权的重要内容.西周社会的国家制度,如官制、学制、田制、兵制、刑法、礼教等,均详细地规定在周礼中。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因实行分封制而连带产生的井田制度。具体而言,在社会方面是宗法制度,政治方面是分封制,经济方面是井田。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体。其中,宗法制度是为了消弥承继的纠纷,并促使国家从天子起到士,合成一个大家族;分封制度使亲疏大小不同的封国进行相互牵制,分守“王土”,做王室的屏藩,并形成大民族的意识;井田制度则是维持这政体生命的养分。通过抽取贡税,支付诸侯卿大夫爵禄。然而,自东周以后,分封制逐渐崩溃,社会组织也发生重大的变化。经济的大幅度发展,致使新兴商人阶级对旧
12、贵族统治秩序形成严重冲击。 秦汉时期,是新的统治秩序确立时期,整个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而言:在社会制度方面的变化是,宗法制日渐崩溃,血缘关系日益松散;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变化是,分封制衰败,地主制兴起;经济制度方面的变化是,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盛行;在社会思潮的变化方面,出现了儒法融合的情形。这些社会、政治、经济、思想诸方面的变迁,对西汉统治者将孝道融入其法制的方方面面都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 社会制度的变迁:宗法解体,血缘关系日益松散。宗法制在秦代遭到重创,西汉继承秦制,但又没完全否定宗法制。在汉初一度形成了异姓诸侯王与同姓诸侯王并立的局面,后来发生的“七国之乱”,使西汉中央集权制度受到严重
13、挑战。虽然后来汉武帝运用“推恩令”政策缓解了封国势力对中央集权制的威胁,但提倡孝道对维护中央集权制显得非常重要。政治制度的变迁:分封制瓦解,封建地主制兴起。因确立和巩固了地主阶级专制统治秩序,强调法治,那么将原本属于礼的内容的“孝”入律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在经济制度的变迁方面: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盛行。因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发展,大地主阶层出现,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保护脆弱的小农经济成为统治者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孝道”精神恰恰适应了这种历史需求,以孝入律成为必然。社会思想的变迁:儒法合流。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关于礼治和法治德激烈论战之后,以法家法治思想在秦代得到胜利而告终。法家认
14、为,严刑峻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唯一方法。法家对先王之道不报幻想,认为时代变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要变化。 统治者不能依靠道德来进行统治,而必须通过奖惩(即严峻的刑罚)来进行统治。他们强调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及政府与人民间带有感情色彩的固定关系,这无疑是后世专制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却是适应了当时对更大,更复杂的政治制度之需求的产物。结果,一方面造成礼治与法治的融合和妥协。表现在另一侧面,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但宗法制并没被彻底破坏。随着秦朝的二世而亡,继之而立的汉代,出现了法律的儒家化趋势。儒家的“礼”所确定的社会准则被吸收进法典之中。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都直接被写
15、进法典,与法律融合在一起。可以说,汉代法律成为兼容儒家思想与法家学说的混合物。以孝入律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特色的一个重要表现。汉代法律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法律条文的内容再到司法领域中,无处不体现着孝的精神和原则。首先从法律思想史角度来看:孝的观念源远流长,孝是百行之首,是宗法制度下家族社会的基本伦理。儒家把孝看得特别重要,孔子对曾子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在汉代,统治阶级也充分认识到:“知子者贤父,知臣者明君;子不肖则家亡,臣不忠则国乱;国乱不可以安也,家亡不可以全也。”因此,出现了“以孝治天下”的局面。除了非常注重孝道教育之外,还将孝道精神作为立法的思想依据,并体现在法制的方方面面。
16、其次,从家庭史的角度看:战国以前的家庭聚族而居,血缘关系浓重遗存。战国中叶以后,在战争的冲击下,聚族而居裂变为一个个“五口之家、八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六国地区通行的父子兄弟同居已经少见了。同时,秦政府责成父子相告,打掉了父家长的威严。这样造成秦父权的衰弱,当时社会大势是旧孝道的沦丧。汉代的家庭结构承袭秦制,兄弟通常分居,汉代家庭是以夫妇及其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父子同居者不多,兄弟姊妹同居者更少,家庭人口约在四五人之间。这是汉型家庭结构的特色。在汉初探讨新的统治方法时,统治者大多认识到了孝道对稳固这种个体小家庭秩序的重要性。为了巩固汉代新生的
17、政权,有必要通过提倡孝道来调整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并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于是对孝道的提倡成了汉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汉代的立法开始以儒家的等差性的孝道思想为指导思想,从而代替了原本承袭秦律而来的法家的普遍性法律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正是在这种孝道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 在立法内容上:孝道精神体现在西汉的各种立法中。在刑事法律方面,汉律对于违反孝道的行为要处以刑罚制裁,对不孝罪作了很多明确规定。对违反孝道的犯罪要给与很重的刑罚处罚。一般而言都是“弃市”或“枭首”;孝道还渗透到行政法领域。首先,在官吏管理方面:官吏的选拔要以孝为标准。相反,若一个大臣不符合孝道的要求,就要被罢官。官吏在职期间也
18、要遵守孝道,如果违反孝行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负有举察责任的官吏如果不举孝廉也要受到处罚。另外,西汉政府还专门设置三老一职以宣扬孝道。其次,在奖励孝子和养老方面作了很多规定:孝子不但可以有做官的机会,除此之外,汉代政府还给孝子以经济奖励。奖励孝子还往往和养老结合在一起;西汉婚姻家庭法规中有关孝道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对父权的维护上。首先,家长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可以买卖,管教,甚至杀戮。其次,家长对家庭财产具有支配权。在婚姻有关的规定上,强调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在诉讼法方面出于孝道规定了一系列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宽宥老人犯罪;不孝罪为常赦所不原;宽宥复仇;无子听妻入狱等。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
19、在立法指导思想及法律内容方面具体体现孝道精神之外,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也多按照孝道的精神来结案,而并非单纯依照法律条文办事。这一点,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有体现。 以孝道融入西汉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感化民众,稳定家庭。家庭成为社会政治实践的起点,成为社会道德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社会教化的起点。基本的人伦关系解决好了,家庭道德贯彻得好,社会教化的目的达到了,也就能实现国家安宁的理想目标。其次,由“孝”入“忠”,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统治者积极推崇孝道是有原因的。孝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是有效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孝是忠的基础,有了“孝”就不难“忠”了。再次,贵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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