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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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农林大学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工程学院的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的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不含担任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各学科应有代表参与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代表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在岗全职教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3、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各学科须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民主推举学院党政负责人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中1名兼秘书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增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
4、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每年3次无故或6次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九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由所在学科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由院学术委员
5、会表决通过。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学术创业等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二)调整、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学位点;(三)学术机构设置、平台建设的方案,学科、平台资源的配置方案;(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撤销;(五)与学院人才培养、学位评定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条例、建议和改革策略;(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一)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二)教学、科研与学术创业成果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三)科学研究与学术创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考核评价标准;(四)学科的年度发展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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