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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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更好地实施岗位责任制,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与管理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请、销假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如下:第一部分 各种假期的请、销假手续及待遇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未按审批权限履行续假和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或除名。 二、请假类别有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病假:凡因病需要半休或全休的教职工,需要提供校医
2、室或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方可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1.1周以内,所在系、所、中心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批; 2.815天,系、所需报学院领导审批,其他单位需报人事处审批; 3.16天至1个月,全部需报人事处审批; 4.超过30天,需经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注:各类情况须报人事处备案(事假相同)。 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的精神处理,即: 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基本
3、工资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4.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暨南大学教工事假申请单”,经批准方可离岗(事假天数不扣除公休法定假日)。 1.审批权限如下: (1)3天以下(含3天),所在系、所、中心和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审批; (2)47天需报院领导审批;(3)815天需报人事处审批;(4)从第16天开始,需经人事处报校领导审
4、批。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学院领导请假需报校领导审批。 2.事假(含1年内累计事假)期间待遇如下:(1)事假15天之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停发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节支奖、奖励工资、教师岗位津贴。 (2)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工资。 岗位生活补贴支付办法:教职工1年中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者事假超过半个月的,超过期间按60%发放。连续病假1个月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当月停发,(重大疾病,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如癌症、精神病患者等可酌情处理)。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当月停发。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出境探亲人员。 探亲假:根据劳总险字198112号文规定,探亲对象指父母、配偶,不包括岳父母
5、、公婆、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则可选择探岳父母、或探公婆)。 1.国内探亲: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实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配偶与父母同在一个地方的,不能享受4年1次的探亲待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国内探亲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没有寒暑假的按现单位规定执行。2.境外探亲: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境外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提供证件)
6、。符合探亲条件的,路费只管至出境口岸。3.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教外字1988003号)第一、第八点精神,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不含1年),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学校申请出国探亲假。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在寒暑假期内探亲的,工资照发。超过的假期作事假处理。逾期不归的,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其他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4.领取了因私护照的教职工,也应按规定办理外出旅游、探亲等手续。外出旅
7、游、探亲不请假者,一经查出,视作旷工处理。单位知情不报,因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婚假 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由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文件规定,婚假时间为5天。职工结婚超过法定的婚假时间,超过部分作事假处理。教职工初婚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增加婚假10天。 产假 1.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因难产而剖腹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臂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8、假15天。实行晚育者(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0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的产假。 上述假期,必须由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并报劳资科备案。 3.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计生办审定,可请哺乳假至婴儿周岁。哺乳假期间,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但属
9、于考核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校内工资停发。因请产假1周年的,不影响考核成绩,可比照相应条件升级。 4.女职工产假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5.对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需延至哺乳期满(通常是婴儿1周岁时止)。延长产假、哺乳假期间,产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支付,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广州市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哺乳期间,只支付本人基本工资的75,低于广州市当年救济标准的,按救济标准发放。6.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
10、可给予男职工看护假。女方户口在广州的,可给假10天;女方户口在外地的,可给假15天。 7.女教师产假适逢寒、暑假,产假可顺延。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的丧事假。第二部分 工 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的支付依据是,国家、省和单位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办法(一)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半月报到并工作的,发给1个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并工作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二)新参加工作满1年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新参加工作满半年的硕士、博士,单位应及时为他们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写工
11、作小结,并填写转正、定级表(见人事处表格下载)。转正定级前因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要顺延;工作表现欠缺应延期定级,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见习期内不能胜任正常工作的,应书面报告人事处,以便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按新聘岗位(主要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等)确定工资。三、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
12、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二)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三)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第三部分 保 险我校教职工目前按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事业编制固定人员,有关社保和离退休、工伤、医疗和生育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的管理规定和保险待遇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社保政策执行。目前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比例如下表:险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广州市城镇户口)单位负担
13、12或18%0.50%或0.80%0.40%或0.85%2%基本医疗保险8%重大疾病补助金5元个人负担8%不需缴纳不需缴纳城镇户口1%2%农村户口不需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工资*上表比例。缴费工资是职工当年4月工资总额。缴费工资超出或低于社保局确定上下限的,调整为当年规定的最高缴费工资或最低缴费工资。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中代扣。按社保局规定,每年七月调整缴费基数,我校相应在每年七月调整社保费的扣款。二、职工调入或曾经在异地参保,符合社保基金转入条件,需要办理社保基金转入的,其办理手续如下:(一)到工资福利科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异地缴费明细记录或原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14、原件和复印件,调动证明复印件、履历表复印件。(二)工资福利科向广东省社保局办理申请转入手续。(三)申请人凭广东省社保局同意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到原单位办理社保基金转移手续。(四)申请人将转出地开具的转出地基金转移清单(原件)、缴费明细记录或原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交工资福利科。(五)工资福利科向广东省社保局查询帐户情况后,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社保局予以受理社保基金确认转入手续。三、职工调出,需要社保基金办理转出的,手续如下: (一)到工资福利科领取基金转出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携带基金转出申请表到转入地社保局,由转入地社保局签署转入意见和转入账号。 (三)将转入地签署“同意转入
15、”的基金转出申请表交回工资福利科。 (四)工资福利科向广东省社保局申请基金转出,并将转移清单和缴费明细记录交申请人。申请人将单据交调入单位办理基金转入手续。 四、职工停薪期间保险处理: (一)职工停薪的,于停薪之月起停保。(二)公派出国(出境)留学的,出国(出境)期间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照停薪前的缴费工资确定。个人缴费部分因停薪无法代扣,由职工本人预交;工资福利科凭财务部门的交款记录办理续保手续;无预交款的,按照停保办理。第四部分 其 他一、教职工死亡(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一)丧葬费:按广州市上年度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二)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的基本工资,计发
16、2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人员范围 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2.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已满60岁的父亲、丈夫;已满50岁的母亲、妻子;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弟妹,或者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中专、技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补助标准:按粤人发2008129号文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定期生活补助的,必须由个人填写“遗属困难申请表”。二、出境定
17、居 在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按侨政会字1983007号文规定支付离职补助费,其标准如下:(一)连续工龄满1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如曾经领取过离职费的,以到学校工作并可以计算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二)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暨人199534号、暨人199811号、暨人2002112号同时废止。若本文与国家、
18、省的劳动、人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文件为准。下面是赠送的范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2013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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