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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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2、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六)有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二、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
3、的。 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四、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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